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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家庭教育中心志工管理運作要點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召募志工,以提供民眾家
    庭教育之諮詢輔導,並多元化推廣家庭教育營造溫馨家庭生活,特訂
    定本要點。


二、志工甄選:
(一)應徵資格:對家庭教育服務工作具有興趣及熱忱,精神狀態穩定且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年滿二十歲,大專院校各科系畢業或相關科系三年級以上學生。
      2.年滿二十歲,高中(職)以上畢業。
      3.由相關機關、學校、團體遴選推薦之人士。
(二)遴選程序:
      1.資格審定。
      2.儲備訓練、面談。
      3.實務訓練。
      4.編制分組。
      5.授證接聘。
(三)遴選標準:實務訓練完成,依受訓課程出席率(30﹪),專業知能
      (30﹪),受訓期間作業(30﹪),面談(10﹪)。


三、志工任用
(一)志工通過各項甄選程序及實習試用後,正式受聘為志工。
(二)志工聘期二年,每二年舉行一次授證典禮。


四、服務內容
(一)推廣活動:
      1.依組長及中心分配之工作,協助中心各項推廣活動。
      2.協助文宣企劃活動簡章製作。
      3.協助活動器材準備及製作。
      4.協助受理民眾活動報名事宜。
      5.協助活動場地清潔及器材歸位。
      6.協助活動文宣品之發送宣傳。
(二)諮詢及行政值班:
      1.每週值班一次,值班時間為上午九點至十二點,下午二點至五點
        。
      2.志工應定期參加個案研討會議並提出個案研討教材(由諮詢輔導
        組組長排定提案人順序)。
      3.協助文宣企劃及活動簡章寄送。
      4.協助回答民眾活動洽詢電話。
      5.協助受理民眾活動報名事宜。
      6.協助值班室、活動場地清潔及器材歸位。
      7.協助活動文宣品之發送宣傳。
      8.協助圖書資料之整理及借閱。
      9.協助引導開會人員開會地點。


五、服務分組及運作方式:
(一)依家庭教育推廣屬性專長分組如下
      1.諮詢輔導及研發組
      2.親職教育及親子共讀
      3.婦女教育及外籍配偶教育
      4.婚前教育及婚姻教育
      5.各類型主題教育
(二)志工分組運作方式:以同儕學習方式運作,其運作方式另定之。


六、志工服務規定
(一)全年活動服務時數至少需 20 小時,不含值班時間。
(二)志工參與教育訓練時數全年不得低於 20 小時。
(三)諮詢志工每週需值班 3  小時,全年需值班滿 150  小時。
(四)諮詢志工必要時得支援推廣活動。


七、請假規定
(一)志工活動前臨時請假,應於前三天知會各項計劃負責人並安排代班
      人員。
(二)值班時請勿遲到早退並請確實簽到,因故無法值班除事先請假外,
      應協調代班人員並知會同時段值班人員。
(三)志工休職達二年後申請復職時,應事先與諮詢輔導及研發組長面談
      並接受一個月觀察後始能上線。


八、督導考核:
(一)志工年度考核由中心主任召集相關人員召開會議討論志工績效。
(二)每二年考核一次,志工依考核績效評定續聘與否。


九、考核標準:志工評分標準:值班及推廣活動時間佔 40%,專業進修時
    數佔 20%,服務態度及意願 20%,其他 20%。


十、獎勵、表揚及福利:
(一)獎勵:
      1.志工服務年資滿一年,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者,得向志
        願服務運用單位申請認證服務績效及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
      2.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一吋
        半身照片二張,服務紀錄冊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
        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二)表揚:
      1.績優志工依「宜蘭縣表揚推展家庭教育工作績優團體及個人實施
        要點」推薦徵選。
      2.年度績優志工依教育部「台灣地區各縣市家庭教育中心績優志工
        暨熱心社會人士表揚要點」甄選接受表揚。
(三)福利:
      1.志工均為無給職;惟志工擔任講師職務,依志願服務法支給交通
        誤餐費或講師費每次八百元,擔任助理講師者,得支交通誤餐費
        或講師費每次四百元。
      2.志工擔任諮詢輔導職務,受理民眾諮詢服務,支給交通誤餐費每
        次一百元。
      3.志工協助中心從事縣民家長家訪服務工作,支領家訪費用每次三
        百元。
      4.為提升志工服務知能,業務單位得每年辦理志願工作人員相關機
        構觀摩參訪自學活動。
      5.可使用本中心藏書及影帶之借閱。


十一、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