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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中途輟學學生復學安置輔導暨成績評量實施要點
民國 95 年 01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縣國民教育階段中途輟學學生
    (以下簡稱中輟生)之通報、追蹤輔導及復學輔導安置,並協助其順
    利完成國民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應將未經請假未到校上課達三日以上之學生,列
    為中輟生加強追蹤輔導、積極查詢,並透過宜蘭縣中輟通報系統上網
    通報及填具通報單通報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及合作辦理追蹤
    輔導之社會福利機構加強追蹤輔導及執行強迫入學。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對失蹤之中輟生,應即時函報宜蘭縣警察局,配
    合查尋。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對有中輟之虞的個案,得專案函報本府教育局及
    合作辦理追蹤輔導之。
    社會福利機構加強輔導,並視需要召開鑑定輔導安置會議,對個案做
    適性安置措施。


三、本府教育局對通報之中輟生,應編列經費委託社會福利機構協助追蹤
    輔導,必要時得會請警方協助強制復學就讀,並透過評估鑑定方式對
    中輟生採取多元彈性的安置輔導措施。
    個案追蹤輔導經費補助標準依每個個案每月補助壹仟兩百元核計。


四、經鑑定評估認定不適應一般學校常態課程者或在原校就讀有中輟之虞
    的個案,得依鑑定結果,安置於多元型態中途學校、補校或以在家自
    行教育方式,提供其適性教育課程。
    安置於多元型態中途學校、補校或以在家自行教育方式就讀者,其學
    籍仍設於原就讀之學校,並由原校核發畢業證書。
    多元型態中途學校所需教師,由本府依國中每班編制三人,國小每班
    編制二人編列人事及業務經費,學生人數每班至少八人,最多以十五
    人為限。
    在家自行教育及所需輔導教師,依照特殊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
    就讀補校學生所需輔導教師,依在家自行教育方式辦理。


五、中輟生經輔導復學就讀者,原學校應將學生復學資料上網通報,失蹤
    學生復學,學校並應函知宜蘭縣警察局註銷失蹤列管。


六、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追蹤輔導之社福機構及多元型態之中途學校應
    於每學期結束一個月內檢討輔導學生復學成效。
    教育局應定期辦理中輟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工作考評。
    各單位權責如下:
(一)學校:確實通報,建立中輟生檔案,配合強迫入學委員會督導復學
      及社會福利機構追蹤輔導復學。
(二)合作辦理追蹤輔導之社會福利機構:應確實辦理個案晤談、家庭訪
      視、瞭解個案現況及需求,必要時應會請教育局召開個案鑑定輔導
      安置會議,適性安置個案。
(三)合作辦理之多元型態中途學校:應依個別化教育方案精神,確實掌
      握個案之出缺席情形、學習情形、適應狀況及進路發展,以發揮多
      元、彈性之適性教育功能。
    前項督導考評結果,應列為學校校長考績或是否繼續合作辦理追蹤輔
    導及合作辦理多元型態中途學校之依據。


七、中輟學生復學成績作業方式如下:
(一)中輟生復學後,中輟期間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以補考或適當之多
      元評量方式辦理。
(二)中輟生復學後,中輟期間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由班導師或輔
      導教師,參酌學生身心狀況、學習態度、生活態度,按努力與進步
      情形辦理。


八、對通報及復學輔導工作執行績效良好者,由主管教育機關予以獎勵。


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