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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二、宜蘭縣政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保障特殊教育學生受教權益,特成
    立宜蘭縣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本會職掌如下:
(一)提供本縣特殊教育政策之建議。
(二)提供本縣特殊教育規劃之諮詢。
(三)受理特殊教育申訴案件之仲裁。


四、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長
    兼任;另置委員十七至廿三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任之,任期
    二年,連聘得連任:
(一)專家、學者。
(二)醫師、治療師等專業人員。
(三)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教師。
(四)家長代表。
(五)相關機關、團體、機構代表。
(六)委員因故出缺時,得由主任委員另行聘任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為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特殊教育課課長兼任,工作人員由特
    殊教育課人員派兼之。


六、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時,亦得召集之。


七、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


八、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擔任主席。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