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縣內各國民中小學學生轉入學暨學歷
檢覈、採認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縣內各國民中小學生辦理轉學之規定:
(一)一般申請轉學之規定:
1.因家庭遷徙因素須辦理轉學者
(1)隨同家長或監護人遷徙,並向戶政機關辦妥戶籍遷徙登記。
(2)家長或監護人攜帶已辦妥戶籍遷徙之戶籍證明文件,向學校申
請轉出。經同意轉出後,持轉學證明書、成績證明書、期中轉
學成績紀錄表向轉入學校申請辦理轉入。
(3)受理申請轉入學校,依申請轉入學生之戶籍資料,確認學區無
誤並准予辦理轉入後,應即通知轉出學校(得以書面或電子郵
件等方式通知,並應以電話確認)。
(4)轉出學校接獲通知且審查回函資料無誤後,逕將學生學籍等相
關資料以掛號信件寄送轉入學校查收。
(5)學生未完成轉學註冊手續者,視為轉出學校學生,該校負有追
蹤輔導之責,轉入學校亦負有協助追蹤輔導之義務,避免該生
成為中輟學生。
2.戶籍非在本縣之原住民學生,若有於家長或監護人之工作地或實
際居住地所屬之學校就學者,須取得實際居住於某一地址之證明
(如僱用證明須註明居住地點等),向學區內未額滿之國民中小
學申請入學。國民小學新生之入學應備妥前述資料,向各鄉鎮市
公所申請分發入學。
3.屬同一戶籍地點兒童,因學區重新劃分致使弟妹分屬不同之學校
就讀,為顧及其就學之方便,得申請隨兄姊轉入未額滿之同一學
校就讀。
4.為保障學童之受教權,未申報戶籍之適齡學童,得依其出生證明
等相關資料,先向實際居住地所屬之學校申請入學,於同意入學
後,再補辦戶籍登記,就讀學校應轉知戶政機關予以協辦。
(二)依其他法規安置及轉介轉學之規定:
1.受特殊教育之學生轉學應依特殊教育法等相關規定予以安置及輔
導。
2.家庭暴力兒童保護個案得不受額滿學校之限制,惟本府教育局應
將額滿學校名單函知本府社會局,並請其轉知相關機構,儘量避
免轉介至額滿學校,其安置方式如下:
(1)家庭暴力個案或類似受虐個案,正式公文未到前,得由本府社
會局社工員以電話並具名傳真聯絡學校優先處理,再辦理轉入
學手續。
(2)受性侵害之個案,有缺額則優先轉入,無缺額則報本府教育局
以專案核准處理。
(3)各校對於社政單位安置之個案應予協助,不得拒絕學生之轉入
。
(4)中途輟學之學生,其學籍應保留至年滿十五歲之該年度八月三
十一日為止。已年滿十五歲之中輟生得輔導其就讀補校。
(三)各國民中小學核准學生轉(入)學後,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
,將學生異動名單造冊留校備查。
三、外籍、華裔學生及大陸地區學生,申請辦理相當於本縣國民中小學之
學歷檢覈、採認及入學規定:
(一)本作業要點所稱外籍、華裔學生及大陸地區學歷,指該地區各級各
類學校或學位授予機構(以下簡稱機構)發給之學位證(明)書、
畢業證(明)書及肄業證(明)書,其學校或機構之入學資格、修
業年限、修習課程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者。
所稱檢覈,指所提供該地區授予學歷之審查。
所稱採認,指經審查後就該地區授予學歷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
相當之學歷之認定。
(二)學歷檢覈、採認規定:
在台設有戶籍赴大陸就學返台、隨大陸人民入境已設籍之學生欲取
得相當本縣國民中小學畢業學歷程度證明,得檢具經相關單位(大
陸地區公証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如財
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學歷證件或成績證明文件等,經本
府教育局驗證屬實者,發給證明書。
(三)入學規定:
1.外籍、華裔學生等檢附戶口名簿或護照、居留證(居留期限六個
月以上),及經相關單位(我國駐外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驗證之國外成績證明文件、中譯影本等,逕向所屬學區之學校申
請入學,編入適當之年級就讀,給予學籍。
2.在台設有戶籍,赴大陸就學返台擬繼續銜接就讀本縣國民中小學
之學生,應檢附戶口名簿及經相關單位(大陸地區公証處、行政
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如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
金會)驗證之成績證明文件及本縣核發學歷採認證明書等,逕向
所屬學區之學校申請入學,編入適當之年級就讀,給予學籍。
3.隨大陸人民入境,已設籍之學齡兒童得檢具經相關單位(大陸地
區公証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如財團
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學歷證件或成績證明文件及本縣核
發學歷採認證明書等,逕向所屬學區之學校申請入學,編入適當
之年級就讀,給予學籍。
四、國內已有戶籍之學生,由國外返國就讀本縣國民中小學之學歷檢覈、
採認及入學規定:
(一)學歷檢覈、採認規定:
在台設有戶籍,由國外返台之學生欲取得相當本縣國民中小學畢業
學歷程度證明,應檢附戶口名簿及經相關單位(我國駐外單位、外
交部領事事務局)驗證之國外成績證明文件、中譯影本等,經本府
教育局驗證屬實者,發給證明書。
(二)入學規定:
1.在台設有戶籍,由國外返台擬申請就讀本縣國民中小學之學生,
應檢附戶口名簿及經相關單位(我國駐外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
局)驗證之國外成績證明文件、中譯影本等,逕向所屬學區之學
校申請入學,依本國學制編入適當之年級就讀,給予學籍。
2.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得依教育部頒定之﹁派赴國外工作
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辦理。
3.回國學人及科技人員子女返國就讀本縣國民中小學,應依教育部
頒定之「回國學人及科技人員子女返國就讀國民中小學輔導要點
」辦理。
五、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