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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影視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影視產業與地方文化、觀光結合,行銷本縣觀光形象,特設宜蘭縣政府影視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本縣影視產業整體規劃與發展政策。

(二)指揮、協調本府各局(處)及附屬機關、其他場景管理機關(單位),共同配合協助拍片取景事宜。

(三)審議影視產業在本縣拍片取景,有關補助經費款項准駁、核發事宜。

(四)協助影視產業在本縣拍片取景必要之行政支援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得視申請個案實際需要,酌予增設專案委員。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本府文化局局長、工商旅遊處處長、財政處處長、主計處處長。

(二)具影視傳播創意背景專業人士一人。

(三)影視學者或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四)具影視業務背景或相關領域之專業人士一至三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其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得由本府補行聘(派),補聘(派)委員任期至原聘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會議每年召開兩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六、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派或委託他人參加會議,惟是項指派或委託,必須以書面為之。



七、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出席,提案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八、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文化局副局長兼任,綜理本會幕僚業務;另置幹事數人,由本府文化局表演藝術科相關人員兼任,協助執行秘書執行業務。



九、本會作成決議後,由協助拍攝小組專責辦理。因執行決議事項所需經費,由本府文化局及相關單位(或機關)預算支應。



十、本會下設協助拍攝小組單一窗口,由副縣長擔任召集人,並遴聘影視領域之專業人員擔任統籌及顧問,小組成員至少由二名人員專任,由本府秘書處(新聞科)、工商旅遊處(觀光行銷科)、財團法人蘭陽農業發展基金會、秘書辦公室等相關單位指派人員擔任,另由文化局表演藝術科擔任行政工作。



十一、本會委員之迴避事宜,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十二、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三、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時,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