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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宜蘭縣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緊急醫療救護資源規劃及實施方案之諮詢。
 (二)急救責任醫院之指定方式及考核事項之諮詢。
 (三)轉診爭議事項之審查。
 (四)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之諮詢。
 (五)救護技術員督導考核事項之諮詢。
 (六)其他有關緊急醫療救護事項之諮詢。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指派衛生局局長兼任,委員十一至十九
    人,由縣長就有關單位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派)兼之,
    其聘期均為二年,期滿並得續聘。
    前項委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緊急醫療救護、法律專家學者
    及社會人士。

四、本會得分組辦理第二條所列事項,每組各置委員六至十人,並以一
    人為召集人,均由主任委員指定本會委員擔任。


五、本會每六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
    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本會辦理諮詢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相關單位專家、學者或學術
    機構研究及提供意見,再送委員會討論,討論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
    、機構或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七、本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宜蘭縣政府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