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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市區汽車客運業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07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一、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內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服務及設立申請事項,依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設宜蘭縣市區汽車客運業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之任務如下:

()本縣市區汽車客運業設立申請之審議。

()本縣市區汽車客運路線新闢、變更(含延駛、調整、縮短、停駛、撤銷)之審議。

()本縣市區汽車客運業經營服務品質評鑑之審議。



 三、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建設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具交通、財務及其他有關專門知識之本府單位主管或所屬機關主管。

()具有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四、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主席。

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七、                本會非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八、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建設處交通科科長兼任;幹事若干人,由本府建設處交通科派員兼任,辦理本會業務。

九、                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相關規定酌予支給兼職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