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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核定班級數學生數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8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國民教育階段學生之受教權益及品
    質,並配合教育部實施國民中小學班級學生人數計畫,落實縣內國民中
    小學普通班編班、學生總額控管及學年中因學生人數異動增減班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指學生人數異動定義為:
﹙一﹚學生於學年中自然轉出入學。
﹙二﹚依據特殊教育法及宜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
      少班級人數原則規定,各校於學程中經宜蘭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
      輔導會(以下簡稱本縣鑑輔會)鑑定安置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
      所增減之學生人數。


三、本縣各國民中小學各學年度之班級數及學生數,以當年度七月一日之學生
    人數為核定基準。


四、國民中小學各年級班級學生數上限,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以下稱「規
    定編班人數上限」)。
    經本縣鑑輔會鑑定安置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優先安置,並依宜
    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原則酌減普
    通班學生數,另得予增加計入其他班級,以不逾學生總額上限為原則。


五、國民中學學程期間不再重新編班,各校以一年級新生入學編班數為基準;
    國民小學則以年段(二、四、六年級)中不增減班為原則,跨年段(一、
    三、五年級)編班數依每班學生人數規定辦理;有特殊需求之學校,應報
    本府核准。
    前項編班之每班學生人數,包含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扣抵數。


六、本縣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個人實驗教育學生是否計列班級學生數,
    由本府認定之。另團體及機構之實驗教育學生不計列班級學生數。


七、本府於開學後全面查核學生轉出、轉入人數異動狀況,倘有影響班級數,
    且可歸責於學校者,列入校長及相關參與人員年終考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