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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農漁會信用部暨信用合作社危機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98 年 02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即時有效處理本縣農漁會信用部暨信
    用合作社經營危機,特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訂「處理金融
    機構經營危機作業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宜蘭縣農漁會信用部暨信用合作社危機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之任務如下:
(一)研議遏阻發生存款異常提領、資金鉅額流失、流言散布、重大舞弊
      案件或其他流動性嚴重不足而有經營危機之虞者等金融事故蔓延擴
      大之應變措施。
(二)協調銀行融通資金事項。
(三)指定專人為小組發言人,對外發表新聞。
(四)關於金融事故善後處理事項。


三、農漁會信用部危機處理小組成員如下:
(一)置委員八至十人,由縣長、秘書長、財政處處長、農業處處長、宜
      蘭縣政府警察局局長、宜蘭縣農會總幹事、全國農業金庫專業金融
      部經理及該事故農漁會信用部之資金存放行庫經理等組成,並由縣
      長擔任召集人,秘書長為副召集人。
(二)置執行幹事二人,由財政處地方金融科科長及農業處企劃輔導科科
      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負責幕僚作業及聯繫事宜。
(三)該事故農漁會之理事長、常務監事、總幹事等主要幹部及召集人指
      定參加之人員。


四、信用合作社危機處理小組成員如下:
(一)置委員六人,由縣長、秘書長、財政處處長、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局
      長、合作金庫銀行宜蘭分行經理及該事故信用合作社之資金存放行
      庫經理等組成,並由縣長擔任召集人,秘書長為副召集人。
(二)置執行幹事一人,由財政處地方金融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負責幕僚作業及聯繫事宜。
(三)該事故信用合作社理事主席、監事主席、總經理等主要幹部及召集
      人指定參加之人員。


五、本小組視實際緊急需要召集之,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
    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六、為因應緊急狀況,應訂定危機應變處理措施(如附件)。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臺灣省農(漁)會暨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相關單位人員
    列席,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出列席。


八、本小組之各項決議事項,奉  縣長核定後,由各有關單位依權責辦理
    ,如有涉及中央權責者,報由中央處理。


九、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