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鼓勵縣內居民重視環境景觀特色及建築內涵,維持整體景觀之和諧
,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
縣內建築物之起造人或所有權人。
三、獎勵條件:
依規定程序申請新建之建築物,採斜式屋頂,斜率不得少於百分之二
十五,其斜屋頂之水平投影面積應大於建築面積 50 %,經本府審查
合格,並經縣內主管建築機關 (含各縣鎮市公所) 核發建造執照者,
均可申請補助;原有合法建物之增建、改建、修建,除公有建築物外
,得比照辦理。
四、房屋建築造型、色彩、材質:
(一) 屋頂材料:木瓦、陶瓷瓦、柔性瓦、鋼瓦、貼大片磁磚或經本府認
定核可之材料 (鋁鋅鋼板、鐵皮除外) 等。
(二) 屋頂顏色:紅色色系、藍綠色、藍灰色、橘黃色、黑灰色。
(三) 牆材料:石材、紅磚、清水磚、丁掛、面磚、RC (加水泥粉或清水
模板) 、木材、竹材。
五、申請獎勵金手續:
申請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一個月內檢具左列文件,提送本府審核,經
派員實地勘驗合格後,核發獎勵金憑領單 (格式如附表二) 至本府領
取獎勵金。
(一) 申請表一式兩份 (格式如附表一) 。
(二) 建築物完工後各立面照片。
(三) 新建 (增建、改建、修建) 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一份。
(四) 身份證或公司合法證明文件 (含負責人身份證) 。
(五) 切結書一式兩份 (格式如附表三) 。
六、獎勵金核發標準:
申請獎勵金面積以斜屋頂投影面積計算,每戶申請不得超過一五○平
方公尺,每平方公尺獎勵新台幣六○○元。
七、獎勵金發放後,非經申請同意,不得任意改變屋造型,如房屋所有權
人違反規定,應依切結書收回獎勵金。
八、獎勵金之發放依申請之優先順序核發。
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