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獎勵縣內建築物採斜式屋頂實施要點
民國 84 年 07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鼓勵縣內居民重視環境景觀特色及建築內涵,維持整體景觀之和諧
    ,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
    縣內建築物之起造人或所有權人。


三、獎勵條件:
    依規定程序申請新建之建築物,採斜式屋頂,斜率不得少於百分之二
    十五,其斜屋頂之水平投影面積應大於建築面積 50 %,經本府審查
    合格,並經縣內主管建築機關 (含各縣鎮市公所) 核發建造執照者,
    均可申請補助;原有合法建物之增建、改建、修建,除公有建築物外
    ,得比照辦理。


四、房屋建築造型、色彩、材質:
 (一) 屋頂材料:木瓦、陶瓷瓦、柔性瓦、鋼瓦、貼大片磁磚或經本府認
      定核可之材料 (鋁鋅鋼板、鐵皮除外) 等。
 (二) 屋頂顏色:紅色色系、藍綠色、藍灰色、橘黃色、黑灰色。
 (三) 牆材料:石材、紅磚、清水磚、丁掛、面磚、RC (加水泥粉或清水
      模板) 、木材、竹材。


五、申請獎勵金手續:
    申請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一個月內檢具左列文件,提送本府審核,經
    派員實地勘驗合格後,核發獎勵金憑領單 (格式如附表二) 至本府領
    取獎勵金。
 (一) 申請表一式兩份 (格式如附表一) 。
 (二) 建築物完工後各立面照片。
 (三) 新建 (增建、改建、修建) 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一份。
 (四) 身份證或公司合法證明文件 (含負責人身份證) 。
 (五) 切結書一式兩份 (格式如附表三) 。


六、獎勵金核發標準:
    申請獎勵金面積以斜屋頂投影面積計算,每戶申請不得超過一五○平
    方公尺,每平方公尺獎勵新台幣六○○元。


七、獎勵金發放後,非經申請同意,不得任意改變屋造型,如房屋所有權
    人違反規定,應依切結書收回獎勵金。


八、獎勵金之發放依申請之優先順序核發。


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