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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
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以
    下簡稱各機關)之研究發展,以提升施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應運用知識管理及其他創新方法,並辦理研究計畫,以推動研
    究發展工作。
    各機關運用知識管理,應以前瞻性之規劃,就業務相關事項,進行文
    件或資訊蒐集,注重知識分享、活用及創新,運用知識平台,創造知
    識價值,以強化研究發展之推動。
    研究發展工作由各機關指定業務單位或負責研考人員負責推動。


三、辦理研究計畫之方式如下:
(一)本機關人員自行研究
(二)與有關機關人員共同研究。
(三)與專家或學術機構合作研究。
(四)委託專家或學術機構專題研究。


四、各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將當年度委託研究及有研究經費之計畫項
    目、期程、經費等登錄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有增修異動並應即時更
    新。


五、各機關之研究案件,由本府依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
    行政院研考會)書面通知,將上年度研究成果及獎勵情形列表函報行
    政院研考會備查。


六、各機關人員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對於下列各款工作之推動,有顯著成
    效者,得在年度結束前予以獎勵:
(一)對於本府競爭力與縣政發展,提出創新建議。
(二)對於政府治理、機關業務,研提推動與改進作法。
(三)對於機關組織或法令規章,研提調整修正意見。
(四)對於機關研究發展工作積極推動。


七、前點所稱之獎勵如下:
(一)嘉獎、記功、記大功或發給獎金。
(二)依各機關陞遷評分標準表列入個人陞任評分。
(三)薦送進修或公開表揚。
(四)對具有特殊價值之研究著作予以贊助出版。
(五)作為個人考績項目之依據。


八、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得視業務特性,依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訂定研究發
    展相關規定,並公開登載於機關網頁。


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