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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環境綠美化苗木核撥辦法
民國 92 年 04 月 17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推廣環境綠美化,受理申請核配苗木,特
訂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農業局,協辦單位為本府各相
關局室。

第 3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縣內學校、社區、機關或列入本府綠政小組分項工作
輔導之民間立案團體等需要對公共環境綠美化者。

第 4 條
申請核配苗木時,應檢附環境綠美化苗木配撥申請表及植栽平面配置圖 (
應含植栽地點、面積長寬、擬配置苗木種類、數量及其他道路、建物等相
關位置之標示) ,逕向本府相關單位申請,以便核配;植栽配置種植地點
應確實適當,且不得申請以盆栽擺置。

第 5 條
申請單位如已發包相關工程內編列有苗木費且高於本辦法第七條工本費者
,不得提出申請。

第 6 條
本府受理申請後,應查核前次申請苗木植栽養護情形,並依苗圃育苗情形
酌量核配;未善盡苗木養護或未檢具成果照片者,得不予核配。

第 7 條
經本府核配之苗木,按數量酌收工本費,喬木每株新台幣十元,灌木、草
花每株新台幣五元。申請人應於接獲核准函後十四日內持該函向本府完成
繳款,除因特殊情形並經奉准外,逾期者,本府得廢止前揭核定。
前項收入由本府編為歲入預算。

第 8 條
經本府核配苗木者,應於接獲領苗通知單四十五日內逕洽苗圃完成領苗,
並自理搬運苗木事宜,除因特殊情況並經奉准外,逾期者,本府得廢止前
條核定,已收取之費用應無息退還申請人。
申請人具領苗木起三個月內應檢送植栽地點之綠化前、後全景成果照片乙
份,供本府備查,並列入日後申請核配參據。

第 9 條
凡經本府核配苗木之單位,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植栽種植地點,不得妨礙道路交通及安全。
二、苗木定植後應視需要加設適當保護措施,以資保護。
三、所植苗木應適當加以澆水、除草、施肥、病蟲害防治、修剪等撫育管
    理措施。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