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制(訂)定
、修正、廢止之草案審查作業,設法規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自治法規,係指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所規定之自治條例及自
治規則。所稱行政規則,係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所規定之行政規
則。
三、本小組任務為審查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業務單位)送審之自
治法規及行政規則草案。
四、本小組置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
由縣長指派本府相關業務及具有法律專業人員兼任,並得遴聘具法律專長
之學者專家擔任。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六、本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者,得提供書面審查意見
。
七、業務單位制(訂)定、修正、廢止自治法規或行政規則草案,應送本小組
審查,並作成通過、修正、保留或退回之決議。
八、自治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流程如下:
(一)擬訂草案時,得邀集府內外相關單位(機關)、事業、團體研商,並
廣徵意見。
(二)草案預告包括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對照表)(如附表一),應刊登於
本府公報或法規資訊網站預告至少七日。
(三)草案預告完成後,業務單位應依附表二或附表三作業將草案全文、總
說明及逐條說明(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移請本小組審查。
(四)本小組審議通過後,業務單位應依附表二或附表三作業,將草案送請
縣務會議審議。
九、行政規則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流程如附表四:
(一)業務單位擬訂草案,應檢附總說明及草案逐點說明(修正對照表)(如
附表五),並得邀集府內外相關單位(機關)、事業、團體研商以廣徵
意見。
(二)草案屬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
基準之行政規則,應送本小組審查,決議通過後,以令發布施行。
(三)前款以外之行政規則草案,免送法規審查小組,簽奉一層核准後,以函
下達。
十、本小組開會時,提案單位或機關應派員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學
者、專家及有關單位(機關)派員列席。
十一、本小組行政業務由法制科辦理;相關書表文件由法制科另定之。
十二、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專家學者列席者,得依規定支
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三、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秘書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