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主旨:為健全各國民中小學家長會組織,結合社會資源,共謀學校之
充實與發展,特訂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本縣各國民中小學家長會。
三、獎勵事蹟標準:
(一)家長會組織健全,正常推展會務,著有績效者。
(二)協助學校發展,充實學校設備,貢獻心力,不遺餘力者。
(三)積極參與學活動,對學校及社會教育之推展具有效建樹者。
四、選拔方式:
(一)各國民中小學依期造送審查表(如附件)並影印有關資料及照片。
(二)縣政府組成審查委員會對於各校所推薦之家長會,遴選事蹟最優者
予以獎勵。
(三)獎勵名額:
國中:最優一名,優等一名
國小:最優一名,優等二名
(四)參加選拔之家長會,國中部分超過 8 所、國小部分超過 12 所,
則將依「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獎懲案件處理補充規定」依比
例增加優等名額,但增加名額國中不得超過 4 名、國小不得超過
6 名。
五、推薦日期及準備資料:
各校於每年八月五日前(遇例假日順延一日)前繕造審查表十五份,
同紙本詳案一份、簡案十五份(簡案請以 A4 格式,不超過二十頁為
原則),送達縣府教育處國教科。
六、獎勵方式:
(一)經審查通過之最優家長會,由本府頒贈匾額或等值藝術品,優等家
長會頒贈獎牌或等值藝術品。
(二)配合每年家長會及校長聯誼會公開表揚,以昭隆重,受獎勵單位除
由家長代表受獎外,並邀請全體家長委員觀禮。
(三)受獎勵之家長會,該校校長及家長會幹事分別予以獎勵,最優者嘉
獎二次,優等者嘉獎一次。
七、表揚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
八、本實施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