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為獎助家境清寒之國民小學兒童順利完成學業,並加強推
行國民義務教育,提高就學率起見,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在本縣設有戶籍而就讀於國民小學之清寒兒童,得依照本要點申請
發給獎助金。
三、國民小學在學之兒童,家境確實清寒而經學校獎助金審查委員會審查
通過者,除得領取本要點之獎助金以外,並可接受政府及人民團體捐
助之其他獎助學金。
四、本要點所稱清寒,依左列之一認定之:
(一) 鄉鎮市公所有案之低收入戶。
(二) 家庭發生急難變故,經學校查明屬實者。
(三) 經村里長證明者。
五、每學年付給獎助金名額,按照國民小學在學兒童數百分之六計算。
六、獎助金額,按公教人員小學子女教育補助費百分之五十計算之。
七、每學年獎助金於第二學期三月份一次發給。
八、申謂獎助金之兒童由所屬學校於發放前一個月造具名冊送本府請領。
九、各國民小學應組成本獎助金審查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教師二
~四入為委員組成之,負責本獎助金之審查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