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 法: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婦女權益,促進性別平等,特設置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㈠推動本縣婦女政策、婦女福利、性別平等及女性保護等法令之訂定與執行。
㈡整合本府各相關局處執行婦女政策。
㈢婦女身心發展、醫療保健、法律諮詢、經濟扶助、人身安全及保護安置等服務之指導。
㈣結合政府與民間機構,共同推動婦女福利服務。
㈤促進婦女權益之研究發展。
㈥促進婦女公共事務之參與。
㈦其他有關婦女權益促進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縣長擔任委員兼召集人,秘書長擔任委員兼副召集人;其餘委員就下列單位或人員聘(派)兼之:
㈠民政處。
㈡教育處。
㈢社會處。
㈣勞工處。
㈤秘書處。
㈥計畫處。
㈦主計處。
㈧人事處。
㈨衛生局。
㈩文化局。
(十一)警察局。
(十二)學者及社會專業人士。
(十三)婦女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前點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會秘書(幕僚)業務由本府社會處負責;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處業務科科長兼任,置幹事一人,由社會處業務承辦人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社會處派兼之。
六、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本府委員因故未能親自出席,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非本會委員,本會得依需要邀請出席。必要時得邀請其他社會專業人士及婦女團體代表列席。
七、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及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