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同一戶建築物屬非供公眾使用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辦理變更使用
執照:
一、建築物避難層作為G–2組、G–3組、H–2組(民宿除外)使用
,其使用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者。
二、建築物避難層直上層作為G–2組、G–3組、H–2組(民宿除外
)使用,其使用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並與同戶避難層面積合計未達
三百平方公尺者。
三、建築物避難層及直上層以外樓層作為G–2組、H–2組,其使用面
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者。
前項建築物之使用類組,應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規定認定之
。
第 3 條
依本辦法免辦理變更使用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及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
法使用,不得任意變更,妨礙防火避難設施。
第 4 條
依本辦法免辦理變更使用之建築物,其使用應依都市計畫法、消防法及其
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 5 條
建築物外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一、面向騎樓內緣線之外牆變更,但須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四
章第九十條、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一百十條規定。
二、外牆面裝飾材料變更。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