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為辦理建築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及宜蘭縣建築管理規則自治條例第三十六
條規定之各項活動臨時性建築物管理,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第 2 條
本作業程序所稱之各項活動搭建臨時性建築物,係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定辦理之文教藝術、體育競技、育樂休閒、慈善公益、生活新知、民俗
節慶、商品販賣及競選集會或類似活動所需,符合建築法第四條所規定之
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第 3 條
本作業程序臨時性建築物之管理,應符合區域計劃法及都市計劃法等有關
土地容許使用及使用強度之規定。
第 4 條
申請人應於辦理各項活動十日前委託建築師,檢附下列書圖文件,向宜蘭
縣政府建設局 (以下簡稱本局) 申請:
一 申請書。
二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三 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一) 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 地籍圖謄本。
(三)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四 建築師委託書及專業技師簽證書。
五 基地現況相片。
六 拆除切結書。
七 工程圖樣:
(一) 基地位置圖:標明基地位置、方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區域
計畫土地使用編定。
(二) 地盤圖:於地籍圖描繪圖上標明基地之方位、地號、境界線、臨接
道路之名稱、寬度、建築物之建築面積投影圖。
(三) 配置圖:標明基地之方位、地形、四週道路、附近建築物情況 (含
層數及構造) 、申請建築物之地面層平面圖、基地標高、水系統及
排水方向。
(四) 面積計算表。
(五) 各層建築平面圖及屋頂平面圖:標明各部份之用途及尺寸,比例尺
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六) 建築物各項立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七) 建築物剖面圖:註明建築各部尺寸及所用材料。
(八) 各層結構平面圖:標明材料強度。
八 結構計算書。
九 其他必要設備圖說。
第 5 條
申請人應於竣工後檢附下列書圖文件向本局申請竣工查驗:
一 申請書。
二 原領核准文件。
三 建築物各向立面及建築物內部竣工相片。
四 建築物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
五 消防合格證明。
第 6 條
本作業程序臨時使用許可之核發及使用期滿逾期未拆除之處理,應依宜蘭
縣建築管理規則自治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第 7 條
前條核發之臨時使用許可,得憑以接用臨時水電
第 8 條
本作業程序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後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