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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因公撫卹暨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審查小組作業規定
民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
說  明:
訂定「宜蘭縣政府公教人員因公撫卹暨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爲審查所屬公教人員因公撫卹及因公受傷、殘廢、死亡慰問金案件,特設置宜蘭縣政府因公撫卹暨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人事處處長。

(二)衛生局局長。

(三)秘書處法制科科長。

(四)具有學術或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派兼之委員隨本職進退。

依第一項第四款聘任之委員人數五至七人,以具有醫學、法學等專長之專家學者擔任,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如遇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三、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



四、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應列入紀錄。



五、委員與申請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自行或申請迴避。



六、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如有必要,得邀請遺族代表人或相關單位派代表列席說明。



七、對於因公撫卹及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案件,如因公事由明確者,得免提送本小組審查,由承辦單位逕行簽請  縣長核定辦理。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人事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