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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推動花園城市植栽綠美化獎勵及考評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公部門推動公共空間植栽綠美化,營造花園城市景觀,並提升縣民優質生活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考評範圍及對象:

(一)考評範圍:各鄉(鎮、市)轄內供公眾使用之開放空間。

(二)考評對象:各鄉(鎮、市)公所。



三、各鄉鎮市公所應於每年九月十五日前提報推動花園城市植栽綠美化計畫。本府於次年一月辦理實地考評工作。



四、本府設考評小組辦理綜合評比,置委員五至七人,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本府聘()兼之:

       ()工務處處長。

       ()工商旅遊處及農業處各指派代表一人。

       ()府外專家學者、公所代表或社區人士。

考評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五、各鄉(鎮、市)公所考量所轄城鄉風貌特性,依推動花園城市植栽綠美化指標項目及配分表(如附件一),擇定改善之項目累計至一百分,並提報改善計畫參與考評。本府就改善計畫之美觀性、合適性及永續性等項目辦理實地考評。考評成績依各考核小組評定分數總分合計平均後排定名次,發放獎金及綠美化補助經費,並由本府擇期表揚。



六、考評成績、名次獎懲標準如附件二。



七、第五點獎金之用途限於辦理教育訓練、植栽綠美化業務觀摩活動、購買植栽養護管理設備器材等使用;綠美化補助經費之用途限於植栽綠美化工作,辦理前均應研提計畫送本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