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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檢核要點
民國 98 年 09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檢核縣有財產各管理單位之管理情形
    ,並防杜浪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檢核工作由本府財政處主辦,必要時,得洽請本府主計處協辦。


三、本府財政處每年應檢核四分之一以上之財產管理單位;但因業務需要
    ,得對縣有財產管理單位辦理不定期財產檢核。
    前項受檢核之單位應依「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情形檢核表」(如附件
    一)所列檢核項目準備相關資料(如附件二),以備受檢。


四、本府財政處於實施財產管理檢核工作時,應依前條文之檢核表逐項檢
    核,檢核人員於檢核後簽章,並請受檢單位主辦財產管理人員、會計
    人員及首長逐一簽章。


五、本府財政處應將檢核結果行文受檢單位,如有缺失時,應限期於受檢
    之日起一個月內改善報核,並不定期列管追蹤其改善情形,且於年度
    終了後二個月內彙整簽報 縣長,依「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公務人
    員平時獎懲標準表」(如附件三)、「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如
    附件四)及相關規定辦理獎懲,以健全財產管理制度。


六、獎懲標準:
(一)檢核結果其等第依下列規定:
      1.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
      2.八十分以上者為甲等。
      3.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4.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5.未滿六十分者或經第二次複核仍未於規定期限內改善者,均為丁
        等。
(二)獎懲對象:限各財產管理單位首長、主辦財產管理人員。


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