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修正「宜蘭縣縣有不動產產籍管理作業規範 」
法規內容:
壹、總述
一、為執行宜蘭縣縣有不動產產籍管理,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不動產,係指公用及非公用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
三、本規範所稱主管機關(單位)為宜蘭縣政府(財政處);管理機關(
單位)為直接使用機關、學校及依業務屬性區分之宜蘭縣政府內各單
位。
四、管理機關(單位)應就所經管之不動產,設置財產資料卡(以下簡稱
財產卡)及明細分類帳,並備份送主管機關彙整建檔列管。
財產卡之登入,以一物一卡為原則。
財產帳、卡已建立電子資料檔案者,主管機關(單位)得核定以電子
檔案或網路傳輸替代,並定期備援。
五、財產卡由管理機關(單位)保管,並指定專人管理。管理人員應隨時
注意產籍資料之異動,如有誤繕、漏登、標示變更或其他原因致產籍
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者,應辦理異動更正,並將異動情形通知主管機
關釐正產籍資料。
六、財產帳及財產卡一經設置,應妥善保管使用,如遇有毀損遺失時,應
予補建。
七、管理機關(單位)應就所保管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
書等財產權利憑證,設置備查簿,隨時登記其異動情形,以備查考。
八、管理財產帳、卡之人員異動時,其保管之財產帳、卡、財產清冊、財
產權利憑證及財產登記憑證,應列冊辦理交接。
九、主管機關(單位)對於各管理機關(單位)產籍登記事務,應定期或
不定期檢查,以落實產籍管理。
十、主管機關(單位)應就管理之產籍資料每年定期與土地登記資料進行
檢核,使產籍資料與土地登記資料一致,以健全產籍管理。
貳、產籍之登錄列管
一、管理機關(單位)應依所管有不動產性質,區分類別為公務用、公共
用、事業用及非公用不動產登錄列管。
二、土地新增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登錄及列管:
(一)發生原因
依法徵收、價購、接管、受贈及奉核定有償撥用等原因,增加經管
之縣有土地。
(二)列帳價格
按當期申報地價列帳。價購、徵收或有償撥用者,依其取得之價格
列帳,並俟取得價格低於當期申報地價時,再依申報地價調整價格
。
(三)登錄列管
1.管理機關(單位)於地政事務所辦竣徵收、價購、接管、受贈及有
償撥用等登記後,登錄財產卡資料並列帳管理。
2.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乙份送交會計單位:
(1)財產增加單
(2)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未繕狀者免附)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檢附下列文件函送財政處建檔列管:
(1)財產卡
(2)財產增減表
(3)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未繕狀者免附)
(4)土地登記謄本影本
(5)地籍圖影本
(6)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影本
(7)產權取得證明文件影本
4.將下列文件列冊保管:
(1)財產卡
(2)土地所有權狀(未繕狀者免附)
(3)土地登記謄本
(4)地籍圖
(5)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6)產權取得證明文件
(7)已申請鑑界者之立樁照片(能看出樁位及周遭明顯地形地物),
以利樁位遺失時,可大致判定樁位地界之用
(8)其他與土地權利義務有關之文件
三、建物新增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登錄及列管:
(一)發生原因
依法買賣取得、接管、受贈、奉核定有償撥用、新建等原因增加經
管之縣有建物。
(二)列帳價格
按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價列帳;但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價
無法查明者,依稅捐機關當期課稅現值列帳,無課稅現值者,由管
理機關(單位)估定之。
(三)登錄列管
1.管理機關(單位)於地政事務所辦竣建物買賣取得、接管、受贈、
有償撥用、新建等登記後,登錄財產卡資料列帳管理。如短期無法
辦理建物登記或未能辦理建物登記者,則於完成點交後,向稅捐機
關申請設立(變更)稅籍,並自行編列臨時建號(E+序號),登錄
財產卡資料列帳管理。
2.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乙份送交會計單位:
(1)財產增加單
(2)所有權狀影本(未繕狀者免附)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檢附下列文件函送財政處建檔列管:
(1)財產卡
(2)財產增減表
(3)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未繕狀者免附)
(4)建物登記謄本影本
(5)產權取得證明文件或點交記錄(未辦登記者)
(6)稅籍資料
4.將下列文件列冊保管:
(1)財產卡
(2)建物所有權狀(未繕狀者免附)
(3)建物登記謄本
(4)建物建造、使用執照及測量成果圖
(5)位置平面圖
(6)點交紀錄(未辦登記者)
(7)稅籍資料
(8)產權取得證明文件
(9)其他與建築物權利義務有關之文件
參、產籍之異動處理
一、土地減少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異動:
(一)發生原因
依法撤銷徵收、出售及奉核定由他級政府機關有償撥用等原因,減
少經管之縣有土地(或價值)。
(二)除帳
1.管理機關(單位)於地政事務所辦竣登記後,將產籍資料辦理減損
除帳或減值處理。
2.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乙份送交會計單位:
(1)財產減損單
(2)土地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檢附下列文件函送財政處釐正列管資料:
(1)財產增減表
(2)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二、建物減少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異動:
(一)發生原因
因出售、報廢及拆除、有償撥用、滅失等原因,減少經管之縣有建
物(或價值)
(二)除帳
1.管理機關(單位)於地政機關辦竣建物滅失登記及稅捐機關註銷稅
籍後,將產籍資料辦理減損除帳或減值處理;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
一次登記者,於稅捐機關註銷稅籍後,將產籍資料辦理減損除帳或
減值處理。
2.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乙份送交會計單位:
(1)財產減損(減值)單
(2)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檢附下列文件函送財政處釐正列管資料:
(1)財產增減表
(2)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財產卡(部分滅失)
(4)建物所有權狀影本(部分滅失)
三、管理機關(單位)變更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異動:
(一)發生原因
因土地使用性質變更、移轉使用或奉核定由他級政府機關撥用等原
因,變更管理機關(單位)。
(二)土地使用性質變更、移轉使用,變更管理機關(單位)之登錄列管:
1.原管理機關、單位應辦事項:
(1)將產籍資料辦理減損除帳。
(2)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乙份送交會計單位:
A.財產減損單
B.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檢附下列文件函送財政處釐正列管資料:
A.財產增減表
B.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2.新管理機關(單位)應辦事項:
(1)登錄財產卡資料列帳管理。
(2)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乙份送交會計單位:
A.財產增加單
B.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未繕狀者免附)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檢附下列文件函送財政處建檔列管:
A.財產卡
B.財產增減表
C.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未繕狀者免附)
D.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影本
E.地籍圖影本
F.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影本
G.建物測量成果圖影本
H.產權取得證明文件影本
(4)將下列文件列冊保管:
A.財產卡
B.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未繕狀者免附)
C.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
D.地籍圖
E.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F.建物測量成果圖
G.產權取得證明文件
H.稅籍資料
(三)奉核定由他級政府機關無償撥用,變更管理機關之登錄列管:
1.原管理機關(單位)應辦事項:
(1)於地政事務所辦竣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後,將產籍資料辦理減損除
帳。
(2)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乙份送交會計單位:
A.財產減損單
B.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檢附下列文件函送財政處釐正列管資料:
A.財產增減表
B.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2.新管理機關應辦事項:
(1)於地政事務所辦竣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並發給所有權狀(未繕狀者
免附)後,辦理產籍登錄。
(2)檢附下列文件函送財政處核備:
A.財產增減表
B.異動檔磁片
(3)將下列文件列冊保管:
A.財產卡
B.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未繕狀者免附)
C.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
D.地籍圖
E.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F.建物測量成果圖
G.產權取得證明文件
H.稅籍資料
四、因土地分割、合併、重測、重劃及地價調整等原因,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產籍異動:
(一)列帳價格
土地分割、合併、重測、重劃,依異動後之申報地價入帳。
(二)登錄列管
1.土地分割、合併、重測、重劃後之登錄列管:
(1)管理機關(單位)於地政事務所辦竣登記後,將分割、合併、重
測、重劃前之資料辦理減損更新,並重新登錄分割、合併、重測
、重劃後之各筆土地資料。
(2)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乙份送交會計單位:
A.財產增(減)單
B.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未繕狀者免附)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檢附下列文件函送財政處建檔列管:
A.財產卡
B.財產增減表
C.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未繕狀者免附)
D.土地登記謄本影本
E.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影本
F.分算地價表影本
(4)將下列文件列冊保管:
A.財產卡
B.土地所有權狀(未繕狀者免附)
C.土地登記謄本
D.地籍圖
E.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2.地價調整之登錄列管:
主管機關(單位)、管理機關(單位)應隨申報地價調整帳值。
肆、產籍之檢核
一、主管機關(單位)應就縣有土地之產籍資料,每年至少與地籍總歸戶
資料核對一次,並得視需要不定期辦理。資料核對結果不符者,應交
由管理機關(單位)查明更正,並由主管機關(單位)追蹤列管。
二、管理機關(單位)對於資料不符之處理:
(一)地段、地號不符者,應洽地政機關查明是否曾辦理重測或重劃,並
依查證結果辦理產籍異動更正。
(二)因徵收、價購而新增之土地、建物,尚未建立財產帳者,應依規定
辦理產籍新增。
(三)已建立財產帳卡而尚未辦理產權登記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相關規
定,洽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登記。
(四)面積不符者,應洽地政機關查詢該筆土地是否曾辦理分割,或係誤
繕,並依查證結果辦理面積異動更正。
(五)申報地價、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不符者,依地政資料辦理產
籍異動;都市計畫土地則另洽都市計畫單位查明都市計畫分區及用
別,辦理產籍異動。
伍、報表作業
一、平時報表:
(一)管理機關(單位)於辦理產籍新增或異動,涉及財產增減作業時,
應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乙份送交會計單位:
1.財產增加(減損、轉增、轉減、增值、減值)單
2.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土地、建物產籍資料如有新增或異動增減作業時(公告地價調整除
外),管理機關(單位)應於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函送財政
處建檔列管:
1.所有權狀影本(未繕狀者免附)
2.登記謄本影本
3.財產增減表
4.使用分區證明影本
二、年報表:
管理機關(單位)於每年元月十日前,應檢附下列文件函送財政處核
備:
(一)財產分類量值目錄
(二)財產分類量值統計表
(三)財產增減表
(四)報廢財物處分統計表
(五)財產目錄總表(每年元月十日前函送財政處核備)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單位)認應提供之表報
陸、本規範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