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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環保、農業及衛生機關協調會報設置及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9 月 02 日
說  明:
訂定「宜蘭縣政府環保、農業及衛生機關協調會報設置及作業要點」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定期討論環境保護、農業生產及食品安全
        
等議題,以共同迅速有效處理本縣之環境污染、重金屬污染、動物用藥與
       
農藥殘留以及食品安全事件,建立本府環保、農業及衛生等各單位之橫向
       
合作及與中央之縱向連繫機制,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及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九年三月九日召開「研商建立地方政府環保、農業
       
及衛生機關協調會報機制」會議決議設置「宜蘭縣政府環保、農業及衛生
       
機關協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其設置及作業程序依本要點之規
       
定。



二、本會報以協調相關局處研商下列事項之政策及解決相關問題為任務:

(一)具環境保護、農業生產及食品安全議題之業務連繫。

(二)緊急重大案件之處置措施。

(三)調查安全資料分析及防治。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一人,由衛生局局長兼任,
        
召集環境保護局、農業處、衛生局、動植物防疫所、漁業管理所等相關單
        
位人員與會。以上單位各派一名人員擔任會議連繫工作,另行政協調由衛
       
生局指派一名人員擔任。



四、本會報每年定期召開二次會議,分別於三月及九月召開,並得視實際需要
       
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會報定期會議之召集作業,由環保局、農業處及衛生局輪流承辦,臨時
       
會議則由提案之局處辦理。



六、本協調會報業務分工權責如下:

(一)環保局:

       1.清查農(畜)戶污染源,掌握境內污染源相關資訊。

       2.執行境內污染源之稽查與督導,依地緣關係找尋污染源。

       3.針對污染源追蹤、調查、監控、檢驗作業,並管制污染源。

(二)農業處:

       1.農產品(農、漁、畜)藥物殘留之管制與追蹤。

       2.未上市農產品(農、漁、畜、禽)含有害物質及藥物殘留之管控及追
               
蹤。

(三)衛生局:

       1.抽檢市售食品。

       2.追蹤來源農畜場所。

       3.封存、複檢、沒入銷毀問題食品。

       4.民眾醫療服務。



七、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機關)人員及學者、專家列
        席。但邀請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八、本會報決議事項陳報 縣長核定後,依權責分行主管單位(機關)辦理,
        
並副知相關單位(機關)。

        本會報決議事項執行情形,由主管單位(機關)定期檢討提報,並由本會
       
報追蹤管考。



九、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