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訂定「宜蘭縣政府環保、農業及衛生機關協調會報設置及作業要點」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定期討論環境保護、農業生產及食品安全
等議題,以共同迅速有效處理本縣之環境污染、重金屬污染、動物用藥與
農藥殘留以及食品安全事件,建立本府環保、農業及衛生等各單位之橫向
合作及與中央之縱向連繫機制,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及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九年三月九日召開「研商建立地方政府環保、農業
及衛生機關協調會報機制」會議決議設置「宜蘭縣政府環保、農業及衛生
機關協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其設置及作業程序依本要點之規
定。
二、本會報以協調相關局處研商下列事項之政策及解決相關問題為任務:
(一)具環境保護、農業生產及食品安全議題之業務連繫。
(二)緊急重大案件之處置措施。
(三)調查安全資料分析及防治。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一人,由衛生局局長兼任,
召集環境保護局、農業處、衛生局、動植物防疫所、漁業管理所等相關單
位人員與會。以上單位各派一名人員擔任會議連繫工作,另行政協調由衛
生局指派一名人員擔任。
四、本會報每年定期召開二次會議,分別於三月及九月召開,並得視實際需要
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會報定期會議之召集作業,由環保局、農業處及衛生局輪流承辦,臨時
會議則由提案之局處辦理。
六、本協調會報業務分工權責如下:
(一)環保局:
1.清查農(畜)戶污染源,掌握境內污染源相關資訊。
2.執行境內污染源之稽查與督導,依地緣關係找尋污染源。
3.針對污染源追蹤、調查、監控、檢驗作業,並管制污染源。
(二)農業處:
1.農產品(農、漁、畜)藥物殘留之管制與追蹤。
2.未上市農產品(農、漁、畜、禽)含有害物質及藥物殘留之管控及追
蹤。
(三)衛生局:
1.抽檢市售食品。
2.追蹤來源農畜場所。
3.封存、複檢、沒入銷毀問題食品。
4.民眾醫療服務。
七、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機關)人員及學者、專家列
席。但邀請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八、本會報決議事項陳報 縣長核定後,依權責分行主管單位(機關)辦理,
並副知相關單位(機關)。
本會報決議事項執行情形,由主管單位(機關)定期檢討提報,並由本會
報追蹤管考。
九、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