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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1.11 03: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立蘭陽博物館館務發展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0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蘭博展字第1140002450號函
法規體系: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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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立蘭陽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建立館務諮詢機制
    ,特依宜蘭縣立
蘭陽博物館組織規程及文化部博物館專業
    諮詢會組成及運作辦法設置
「宜蘭縣立蘭陽博物館館務發
    展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諮詢會)。

 
二、本諮詢會得就下列事項提供本館諮詢意見:
    (一)關於本館重要發展計畫之諮詢。
    (二)關於本館研究、典藏、展示、教育推廣及經營管理等業
        務之諮詢。

    (三)關於本館其他有關業務之諮詢。
三、本諮詢會設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館
    長兼任;其中任
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40%,由館長聘
    請學者、專家擔任,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四、本諮詢會以每一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由主任
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
    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之委員擔任;
必要時得向委員個別諮
    詢。

 
五、本諮詢會由展示教育組辦理相關幕僚作業。會議召開時,
    各組室主管均應
列席,並得依討論議題邀請學者、專家出
    席或提供書面報告。

 
六、本諮詢會諮詢程序如下:
    (一)業務單位提供議案與意見。
    (二)提付本諮詢會會議諮詢。
    (三)製作會議紀錄,簽請館長核定。
 
七、本諮詢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相關費用。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