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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
認定違章建築之強制拆除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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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執行違章建築強制拆除達不堪使用之認定,其基準如下:
(一)構造種類以鋼骨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或鋼筋混凝土造之屋頂、樓板、
牆壁及樓梯:除保留必要之拆除作業空間外,其餘拆除須達二分之一以
上;梁柱,得予免拆。
(二)其餘材料以鐵皮、鋼架、石棉瓦、竹木等構造之屋頂、樓板、牆壁及樓
梯:全部拆除。
(三)圍牆、廣告物及其支架:全部拆除。
(四)騎樓鐵捲門及其他違建:全部拆除,並回復騎樓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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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構造拆除後,雖未達前點基準範圍,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經本府派
員勘查認定確實已達不堪使用者,得免予繼續執行拆除:
(一)基於拆除技術或拆除安全考量,無法完成拆除。
(二)拆除行為有損及鄰房、合法共同壁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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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章建築經認定拆除達不堪使用後,如有危害公共安全、占用公有地及妨礙
公共通行、公共衛生或市容觀瞻者,仍應全部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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