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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5.21 23: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140064863B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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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及直轄市及
縣(市)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宜蘭縣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
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研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並協助主管學校、社教機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
    之實施與發展。
三、督導考核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及相關問題之研究發展。
五、提供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
    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辦理主管學校教育人員及相關人員在性別平等教育方面之在職進修。
七、推動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本會得依任務需要分設工作小組,由本府教育處組成。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委員十七
人,除由本府社會處、衛生局、教育處及警察局局(處)長兼任者外,餘
由主任委員遴聘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學生代
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十一人;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以上。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機關(單位)、機構或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得由縣長另聘(派)任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聘任者,由本府解聘之:
一、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有罪判
    決確定者。
二、違反本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
    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
    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言
    行,經本府查證屬實。
第五條
本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副主任委員不能出席
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單位)或團體出任之委員,因故不能
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得參與發言及表決。
第六條
本會會議必要時,得邀請非本會委員之本府相關單位(機關)代表、專家
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提供意見、報告或說明。
第七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
命處理會務;置組長及幹事若干人,由本府相關單位(機關)科長、承辦
人員兼任,負責聯繫及處理相關業務。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