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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
以下簡稱本法)事件,建立執法公平性,減少爭議並提升
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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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處理違反本法之事件裁罰基準如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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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規事件依前點基準裁罰,如有符合行政罰法加重或減輕
之規定者,本府得酌予加重或減輕裁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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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裁罰次數之計算,以同一受處分人自該次違規裁罰之日起
,往前回溯二年內違反同規定並經裁處之次數累計之。但
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三十八條之三第一項
規定者,違規次數之計算,以同一受處分人自該次違規裁
罰之日起,往前回溯五年內違反同規定並經裁處之次數累
計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