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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輕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員
工因公意外受傷所生住院醫療費用之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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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
(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之人員。
(二)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十二條規
定之人員。
(三)前二款因公傷病退休或離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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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因公意外受傷,指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相關因果關
係者:
(一)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危險。
(二)因公差遭遇意外危險。
(三)因辦公往返或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危險。
本要點所稱意外,指非由疾病引起之突發性的外來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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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領本要點補助應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一)因公意外受傷。
(二)須有住院事實,並因住院治療所衍生之費用。
(三)須為健保不給付並經醫師指定所必須之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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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補助項目規定如下:
(一)得補助項目:
1、同一意外受傷住院前之急診、門診、掛號費用及出院後之
門診繼續醫療自付費用。
2、救護車及隨車護士費用。
3、健保不給付並經醫師指定所必須之費用:
(1)依醫囑使用之輔具費用(已獲政府補助者不得重複申
請)。
(2)病房費差額(以健保病房費給付標準高一等級為限)。
(3)陪伴費/看護費。
(4)基本負擔費用、診察費、材料費。
(5)植補牙齒。
(6)義肢費。
(二)不補助項目:
1、出院後定期復健門診之各項費用及交通費。
2、租屋及醫院往返之交通費、伙食費、證明書費、復健訓練
器材費、保養品、自行購買之醫療器材及護理之家相關費
用。
(三)同一事由,依其他法令規定發給或衍生同性質之給付,應
予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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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點之補助額度,同一事由合計以每人新臺幣五萬元為限。但因
公受傷查有故意情事者,不發給;有重大過失者,減發百分之三
十。
前項所稱故意或重大過失,由服務機關學校依事實調查或依有關
機關之鑑定報告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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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程序及核定權責如下:
(一)申請程序:申請人應於出院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申請表
(如附表一)一式二份,詳述事件發生經過,並檢附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需載明住
院起訖日期)、繳費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學
校申請。
(二)核定權責: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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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住院醫療補助請求權時效,應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時
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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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所需經費,本府及所屬機關由本府統籌支撥科目預算-公
務人員各項補助項下支應;本府教育處及所屬學校由教育發展
基金相關科目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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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未訂定員工因公意外受傷住院醫療補助
者,得準用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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