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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
一百歲以上人瑞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應自付之保
險費,以維護人瑞健康並增進福祉,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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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以下簡稱受補助人)之要件如下:
(一)設籍本縣,一百歲以上之人瑞。
(二)經稅捐稽機關核定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
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率未超過百分之二十者。
(三)未獲政府機關全額補助健保自付額。
受補助人之扶養人不符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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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健保自付額補助標準如下:
(一)補助金額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類第二目被保險人保
費費率計算之健保費自付額為限,且自符合資格之次
月起補助。
(二)健保自付額在前款金額以下者,依其繳納之金額全額
補助;超過者,以前款補助額度為限,予以補助。
(三)已獲政府機關健保自付額部分補助者,僅補助其未獲
補助部分,且以第一款金額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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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本府審核符合第二點規定補助資格者,由本府按月將符
合補助資格者之資料傳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
下簡稱健保署),並由本府逕行撥付健保署。
因本府未及申報資料或資料錯誤,致應受補助人未補助者
,應受補助人得檢具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表、領據、金融
機構存摺影本及相關機關(構)出具之健保費繳費證明等資
料,向本府申請補發。
前項申請期間,自符合補助資格之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
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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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查核受補助人補助資格,本府於必要範圍內,得向有關
機關查調戶籍及財稅等相關資料。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個人資料,其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
保護法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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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補
助,並追回溢領之補助金額:
(一)死亡。
(二)戶籍遷出本縣。
(三)因資格異動致不符合第二點規定補助資格。
受補助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補助人、家屬或關係人
應主動向本府申報,並繳回溢領之補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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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