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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為執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
簡稱本條例)核准重建計畫作業,對原合法建築物基地面積之
認定,特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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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基地認定方式如下:
(一)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之登記日期為本條例一百零六年五月
十日公布施行以前者,以謄本所載之建物坐落地號,為原
合法建築物建築基地。
(二)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之登記日期為本條例一百零六年五月
十日公布施行以後者,以本條例公布施行以前之建物、土
地登記資料認定,並以該資料所載之建物坐落地號,為原
合法建築物建築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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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基地認定方式如下:
(一)依建築物於本條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日公布施行以前核
發之建築執照所載建築基地範圍與面積,為原合法建築
物基地。
(二)原合法建築物為農舍、農業設施,後因都市計畫變更為
住宅區、商業區者,其建築基地面積以原合法建築物建
築面積,除以所屬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建
蔽率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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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第二點、第三點認定有疑義者,得提宜蘭縣都市更新及爭
議處理審議會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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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宜蘭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申請重建,原合法建築物建築
基地面積認定檢核項目如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