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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府為鼓勵公、私立機關(構)僱用身心障礙者及提高身心障礙者就
業,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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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機關(構)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對身心障礙者有協助及輔導之優良
事蹟,得申請獎勵: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進用
身心障礙者。
(二)未具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而仍進用身心障礙者。
最近二年內有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或經就業歧視
評議委員會認有歧視之事實者,不予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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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機關(構)依前點第一項各款申請者,依下列組別分別評比:
(一)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二)私立學校及團體。
(三)民營事業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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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評比項目如下:
(一)建立身心障礙者友善進用之機制。
(二)友善身心障礙者職場環境之規劃。
(三)促進身心障礙者職涯發展之措施。
(四)實際進用身心障礙者員工百分比及身心障礙員工平均工作年資
之成績。
(五)進用身心障礙者障別及職類之多樣性。
前項各款評比項目之指標、配分權重、評分基準及其他事項,由本
府公告之。
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年資計算基準日,為申請獎勵之前一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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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獎勵名額,由本府每年公告,並經評審小組視各組別申請獎
勵狀況調整分配之,並得從缺。
對績優機關(構),除發給獎牌或獎座外,得以下列方式予以獎勵:
(一)發給獎金。
(二)補助參加與業務相關之國內外交流活動。
(三)其他具激勵效益之適當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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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機關(構)依第二點第一項規定申請獎勵,應於每年本府公告期間內
,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
(一)進用身心障礙者績優機關(構)獎勵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者名冊及其工作年資。
(三)協助身心障礙者措施及實績說明。
(四)其他經本府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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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曾獲第五點獎勵之機關(構),依第二點第一項規定申請獎勵者,
應提出前次獲獎後之精進作法及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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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辦理評審作業,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五人至七人組成
評審小組,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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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評審作業方式、期程及資料等事項,由本府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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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所定之獎勵,採公開表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