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5: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獎勵實施資源回收及變賣所得款項運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秘庶字第1110039917號函
法規體系: 通用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資源回收並規範變賣公款購
    置之無須報廢消耗性資源回收物品所得款項(以下簡稱資源回
    收變賣所得款項)之運用,以期資源有效運用,並達垃圾減量
    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資源回收變賣所得款項之管理運用單位為本府秘書處(以下簡
    稱承辦單位)。
 
三、本府各單位配合辦理資源回收變賣所得款項,應本專款專用之
    原則,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並依下列原則運用:
    (一)變賣所得款項百分之二十五,分配予首長作為發送各機關
        學校、社團或其他機構贈品,以及本府辦理年終員工聚餐
        摸彩獎品等相關獎勵、餽贈之用。
    (二)變賣所得款項百分之二十五,分配予承辦單位,作為現場
        實際操作,以及執行資源回收業務工作人員獎勵之用。
    (三)變賣所得款項百分之五十,依本府各單位回收物品數量之
        比例,分配予各單位,作為執行資源回收業務工作人員獎
        勵之用。
    前項獎勵、餽贈以發放禮品(券)之方式,並比照公務人員品德
    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六條規定,於團體在新臺幣一萬元
    以下、個人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額度辦理。
四、承辦單位應指定專人按實施之週次詳實記錄辦理資源回收,變
    賣物品所得款項,並妥為管理;彙整統計變賣所得金額後,應
    適時於本府公開網站公布收支、使用情形;年度期間,經簽奉
    首長核准,舉辦與「辦公室做環保」等相關會議活動,其收支
    情形亦同。
 
五、資源回收變賣所得款項,於每年會計年度結束(或農曆年前)結
    算。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