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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2: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處理違反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事件免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地籍字第1100195857A號令
法規體系: 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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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土地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依行政罰法第十九條規定得免予處罰之事件,特訂定本基準。 
二、土地權利變更後,未於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期間內,向
  本府所屬地政事務所聲請變更登記,應處罰鍰金額為新臺幣三百
  六十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