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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使未登記工廠全面納管及就地輔導,
並落實經濟部工廠管理輔導會報決議事項,特設本府未登記工廠
及特定工廠管理輔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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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報任務,為未登記工廠及特定工廠管理輔導業務之專案協調
、督導、管制考核、政策協調及其他相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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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報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工商旅遊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
聘(派)兼之:
(一)本府建設處、地政處、農業處、環境保護局、消防局等單位
(機關)各指派代表一人。
(二)國立宜蘭大學等建築與環境工程相關系所學者專家、本縣建
築師及消防設備師等相關公會代表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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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報得視業務推動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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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報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得指
定副召集人或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報委員應親自出席。但本府單位(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
能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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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工商旅遊處工商科科長兼任,承
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及整理本會報決議之執行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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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報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
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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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商旅遊處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