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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學校環境教育政策及本縣
施政計畫,輔導本府所屬學校(以下簡稱各校)推動環境教育
及發展在地環境教育特色課程,設本府學校環境教育中心(以
下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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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本府各級學校環境永續教育發展。
(二)推動各校發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環境教育議題,融入跨
領域課程。
(三)推動各校運用課程教學及校園空間,研訂環境學習課程或
教材,並實施多元教學活動,以教育方法深耕學校教職員
工及學生之環境教育素養。
(四)結合跨局處、地方社區及民間團體之環境教育資源,提升
各校環境教育多元展現,豐富在地特色環境教育。
(五)其他本府交辦環境永續教育相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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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中心採任務編組方式,並置下列人員:
(一)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督導本中心業務。
(二)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協助督導本中心業
務。
(三)中心主任:由召集人遴派縣內具環境教育相關經驗之學校
主任或教師兼任,綜理本中心各項業務。
(四)輔導員:由學校主任或教師兼任,負責本中心環教業務。
(五)代理教師:協助本中心業務之推動與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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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中心業務執行,由本府教育處督導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