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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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宜蘭縣政府處理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5 月 0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警保字第1100054902B號令
法規體系:
警政
全文檔案:
宜蘭縣政府處理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條文.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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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一、宜蘭縣政府為處理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裁罰事
件,建立執法公平性,減少爭議並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違規事件依附表裁罰外,其情節重大或為特殊事件,符合行政罰法減輕或加重裁罰規定
之情形者,得酌予減輕或加重裁罰之。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