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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1: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職業安全衛生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5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勞資字第1100078195號函
法規體系: 勞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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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勞動部辦理政府機關推
  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作業,以落實本府及
  所屬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特設本府職業安全衛生
  工作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政策與重大措施之協調、推動及規劃事
    項。
  (二)協調並檢討本府及所屬機關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推動計
    畫之執行成效,並針對缺失或亟待改進事項加強管制
    追蹤。
  (三)本小組決議事項之執行、管制與督導事宜。
  (四)其他促進職業安全衛生相關事宜。
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勞工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縣長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秘書處處長。
  (二)民政處處長。
  (三)工商旅遊處處長。
  (四)水利資源處處長。
  (五)建設處處長。
  (六)教育處處長。
  (七)農業處處長。
  (八)社會處處長。
  (九)地政處處長。
  (十)交通處處長。
  (十一)政風處處長。
  (十二)人事處處長。
  (十三)財政稅務局局長。
  (十四)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五)消防局局長。
  (十六)警察局局長。
  (十七)衛生局局長。
  (十八)文化局局長。
四、本小組委員隨本職進退。
五、本小組每年召開兩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其行政作業由本府勞工處辦理。
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
  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得由召
  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七、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
  表出席,並得列計出席人數。
八、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九、本小組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人員列
  席。
十、本小組所需作業經費,由本府各項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