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勞動部辦理政府機關推
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作業,以落實本府及
所屬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特設本府職業安全衛生
工作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政策與重大措施之協調、推動及規劃事
項。
(二)協調並檢討本府及所屬機關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推動計
畫之執行成效,並針對缺失或亟待改進事項加強管制
追蹤。
(三)本小組決議事項之執行、管制與督導事宜。
(四)其他促進職業安全衛生相關事宜。 |
|
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勞工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縣長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秘書處處長。
(二)民政處處長。
(三)工商旅遊處處長。
(四)水利資源處處長。
(五)建設處處長。
(六)教育處處長。
(七)農業處處長。
(八)社會處處長。
(九)地政處處長。
(十)交通處處長。
(十一)政風處處長。
(十二)人事處處長。
(十三)財政稅務局局長。
(十四)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五)消防局局長。
(十六)警察局局長。
(十七)衛生局局長。
(十八)文化局局長。 |
|
四、本小組委員隨本職進退。 |
|
五、本小組每年召開兩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其行政作業由本府勞工處辦理。 |
|
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
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得由召
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
七、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
表出席,並得列計出席人數。 |
|
八、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
|
九、本小組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人員列
席。 |
|
十、本小組所需作業經費,由本府各項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