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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身心障礙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定未規定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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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身心障礙者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資格者,得填具房屋租金
補貼申請書(如附表一),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
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房屋租金補貼:
(一)領有本縣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正、反
面影本。
(二)租賃契約影本:
1.契約內應記載出租人姓名、出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承租人姓名、承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租賃住宅
地址、租賃金額及租賃期限等資料。
2.承租人應為租金補貼申請人。
3.租賃契約之出租人不得為承租人之家庭成員,且承租人
不得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
(三)身心障礙者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四)租賃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
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無法提出上開建築物相關
文件影本者,應提供建號或門牌資料。
申請人申請前項補貼時尚未租賃住宅者,免檢附前項第二款及
第四款書件,並應於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補
件。
申請人承租之建築物屬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者,免檢附
第一項第四款文件,由本府協助認定之。
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第一項文件之影本,應加蓋申請人私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等
字樣。
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
其監護人代為申請。
申請人領有植物人、失智症、智障等身心障礙者手冊(證明)且
未受監護宣告者,應由同戶籍之家屬為代理人代為申請;申請
人無家屬者,得由里長、里幹事、社工員代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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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房屋租金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
本或建築物登記資料,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要用途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
、「公寓」或「宿舍」字樣。
2.主要用途均為空白,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
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3.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其主要用途為「
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
業」、「店舖」或「零售業」,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
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4.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申請人出具主管
建築機關核可作第一目用途使用及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之相關證明文件者,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
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二)不得為違法出租者。
(三)不得為社會住宅及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但政府興辦之出租
住宅目的係為活化閒置資產且其租金依市場機制定價,不在
此限。
以未保存登記之建築物申請租金補貼者,提出合法房屋證明或經
本府協助認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文件,不受前
項第一款規定之限制。
申請人得檢附相關文件證明租賃住宅範圍全部僅供居住使用,經
本府認定者,不受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有關房屋稅單或
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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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另有自有住宅,且符合下
列規定者,經檢具房屋稅籍證明書證明,得視為符合本辦法第
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但書規定:
(一)該自有住宅持分面積按家庭人口數計,低於申請補助坪數
標準。
(二)該自有住宅課稅現值未達新臺幣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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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房屋租金補貼之申請,每月經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初
審通過,列冊轉陳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本府應於
年度所編列預算之額度內,就下列順序定核定名單: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一般戶:依受理案件順序定其核定順序;本府該年度預算
用罄後,後順位者即不再予核定。
初審名單經本府核定後,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以書面
通知申請人自本府核定之次月起發給房屋租金補助。
前項房屋租金補貼,最長以補助一年為限;補助期間屆滿前一
個月內得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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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鄉(鎮、市)公所每月將本府核定之申請人造冊後,轉陳本府
按申請人房屋租賃坪數,按月撥入每坪(以三.三平方公尺計
)二百元之補助金予申請人帳戶。
房屋租金補貼之補助坪數限制如下:
(一)單身家庭:最高補助五坪。
(二)二口家庭:最高補助七坪。
(三)三口以上家庭:最高補助十坪。
同一住宅僅核發一戶租金補貼。但經本府審認符合基本居住水
準者,得酌予增加補貼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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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於房屋租金補貼補助期間內有退租、房屋租賃面積縮減
或租金減少等情事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新租
賃契約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變更補助。
申請人於房屋租金補貼補助期間內有本辦法第三條各款情事之
一者,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十五日內通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
市)公所停止發給房屋租金補貼。
申請人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
得轉陳本府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補助,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
三十日內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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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鄉(鎮、市)公所應於每年十一月通知轄內列冊之房屋租金補貼
領取者,提出相關資料辦理年度複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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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身心障礙者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資格者,填具購屋貸款利
息補貼申請書(如附表二),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
鄉(鎮、市)公所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貼,經轉陳本府核定後,
撥入申請人帳戶:
(一)領據(如附表三)。
(二)本縣核(換、補)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證明)
(三)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最近三個月內銀行貸款餘額證明書正本。
(五)承貸銀行開立之前一年繳款利息收據或清單。
(六)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按申請人前一年實際繳交利息總額一
次補助;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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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補助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之名額,以當年度所編列之預算為
限;申請補助之額度超過當年度所編列之預算時,以鄉(鎮、
市)公所受理申請之順序決定補助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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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人於房屋貸款期間內死亡,其繼承人以書面通知本府,
經本府審核該繼承人符合本辦法及本規定者,得將補助款撥
入該繼承人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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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規定之申請人每人每月所領取本府核發之各項補貼總額,
不得超過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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