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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3: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圖書館閱覽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3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文圖字第1100003440號函
法規體系: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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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一)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升服務品質,並因應圖書館發展趨勢
      ,依圖書館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本館以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推廣社會教育、倡導終身學習及辦理閱讀推廣活動為主要
      任務。
(三)本規定未詳盡事宜,本館得依圖書館法等相關法令或職權補充規定之。
二、開放時間
(一)本館為週二至週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八時。
(二)自修室為週一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週二至週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
(三)開放時間內可自由進入館內閱覽,六歲以下兒童應由家長陪同。
(四)本館每週一、每月最後一日(清潔日)及政府公告之放假日(含國定假日、民俗節日
      等)為休館日,不對外開放;自修室每月最後一日(清潔日)及政府公告之放假日(含
      國定假日、民俗節日等)為休館日,不對外開放。
(五)實際開放情形以宜蘭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公告為準。
三、借閱證申辦
(一)本館借閱證分為個人借閱證、家庭借閱證及團體借閱證。
(二)本館受理申請借閱證,申請人應填妥申請表,並檢具下列證件至本館櫃檯辦理。
    1.個人借閱證:
   (1)本國民眾持國民身分證正本或戶口名簿正本申請。外籍人士及大陸人士,持有效中
        華民國居留證或護照申請。
   (2)民眾持電子票證經設定後可作為個人借閱證使用。
   (3)個人借閱證包含本局及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各鄉(鎮、市)立圖書館核發之個
        人借閱證、寶寶借閱證、本府教育處核發之童年閱讀卡、宜蘭縣政府核發之縣民卡
        以及經本局認可之證件。
    2.家庭借閱證:
   (1)限設籍本縣之家戶(申請人必須為該家戶成員)檢具「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圖書館家
        庭借閱證申請表」、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戶口名簿正本或三個月內有效之戶籍
        謄本申請。
   (2)本證限同一家戶之成員使用,且不得轉為電子票證借閱證替代使用。
    3.團體借閱證:
   (1)班級團體借閱證:現職學校之班級導師或專任教師,得出示教師識別證或足資證明
        在校任職等文件及身分證正本申請。
   (2)機關團體借閱證:憑立案證明文件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辦理。
   (3)本證不得轉為電子票證借閱證替代使用。
   (4)本證不提供館藏資料續借或預約服務。
(三)各項借閱證限申辦一張,有效期間為五年,惟外籍人士及大陸人士使用期限依居留期
      限而定。借閱證如逾使用期限,應持原證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本館辦理驗證及資料更新。
(四)持證人聯絡資料如有異動,應立即至館藏查詢系統或親至本館更新,以免延誤館藏資
      料預約或到期提醒通知。
(五)申請人無法親自申請借閱證時,得出具委託書並檢具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
      本委託代理人辦理;惟持雙方證件正本,能證明為直系親屬或配偶者,得免出具委託
      書。
(六)申請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得由其直系親屬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
(七)借閱證遺失時,原持證人應立即向本館辦理掛失,如因未掛失而發生冒用情事,應自
      負相關賠償之責。
(八)借閱證首辦,不另收費;如借閱證遺失、毀損或註銷後重新補發,除以電子票證換發
      個人借閱證者外,均須繳交規費新臺幣五十元。換證後原證即失效,不得再恢復借閱
      功能。
(九)借閱證得依下列方式申請註銷:
    1.自願註銷:凡持證人因出國、移居等因素申請借閱證註銷,可親持本人身分證明文件
      或委由代理人持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填具申請單後辦理註銷。
    2.死亡註銷:凡持證人死亡,其家屬或監護人持持證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謄本,並出示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填具申請單後辦理註銷。
四、館藏資料借閱
(一)借閱人本人持有效借閱證,方可外借館藏資料。直系血親或配偶得持其與借閱人之身
      分證明文件正本或戶口名簿正本辦理代借,或由代理人出具委託書並檢具委託人及代
      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辦理。
(二)館藏資料借閱數量及借閱期限規定如下:
    1.個人借閱證:每證以二十冊(件)為限,含宜蘭分區資源中心圖書至多十冊、視聽資
      料至多五件、新書至多十冊。一般圖書、過期期刊借期為三十天,得續借一次;宜蘭
      分區資源中心圖書借期為三十天,不得續借;新書、視聽資料借期為七天,不得續借。
    2.家庭借閱證:每證以四十冊(件)為限,含宜蘭分區資源中心圖書至多十冊、視聽資
      料至多五件、新書至多十冊。一般圖書、過期期刊借期為三十天,得續借一次;宜蘭
      分區資源中心圖書借期為三十天,不得續借;新書、視聽資料借期為七天,不得續借。
    3.團體借閱證:班級團體借閱證每證以五十冊(件)為限,機關團體借閱證每證以兩百
      冊(件)為限,含宜蘭分區資源中心圖書至多十冊、視聽資料至多五件、新書至多十
      冊。一般圖書、過期期刊借期為六十天;宜蘭分區資源中心圖書借期為三十天;新書
      、視聽資料借期為七天,皆不得續借或預約。
(三)下列館藏資料限館內閱覽,不提供外借。
    1.參考工具書。
    2.當期期刊、報紙。
    3.公播版之視聽資料。
    4.特藏之原著、手稿、絕版書、珍藏版等資料。
    5.宜蘭專櫃及縣籍作家專區圖書。
    6.其他標明「限館內閱覽」之圖書視聽資料。
(四)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借閱限制級館藏資料;視聽資料借閱之年齡限制,依出版品及錄
      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五)讀者外借視聽資料,應確實遵守著作權法及保護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規定,不得複製、
      營利或公開播映,並應遵守影片分級制度之相關規定,如有違反,由借閱人自行承擔
      法律責任。
(六)為避免影響他人閱覽權利,於本館館內閱覽期刊或報紙,每人每次以一件為原則,閱
      畢應即放回原處或指定位置。
五、還書服務:
(一)歸還館藏資料,於開館期間至本館流通服務櫃檯辦理;未開館期間則投至本館還書箱
      ,惟視聽資料及館藏資料附有附件者,不得以還書箱歸還,以避免視聽資料或附件毀
      損,倘有毀損情事依第十一點辦理。
(二)本館館藏資料(除視聽資料及標明禁止他館代還者外)得至本縣各公共圖書館歸還。
(三)以郵遞方式還書者,以掛號寄遞,信封註明「郵遞還書」字樣,還書日期以郵戳為憑
      。郵資由借閱人自付,如未先行繳付郵資者,一律以退件處理。
(四)實際歸還冊數,以本館點收為憑;未點收前,可借閱冊數及逾期天數以館藏查詢系統
      紀錄為依據。於還書後次日(不含休館日)得自行確認個人借閱紀錄。
(五)借出之館藏資料,因故急需收回時,借閱人應於通知期限內歸還。未依期限歸還者依
      第十一點規定辦理。
六、續借服務:
(一)讀者外借中且尚未逾期之館藏,若無其他讀者預約,且該借閱證(團體借閱證除外)
      無逾期停權之情事,得於借閱期限到期前七天起自行以館藏查詢系統、電話或親至本
      館流通服務櫃檯辦理續借。
(二)續借以一次為限,一般圖書、過期期刊續借期限自續借日次日起延長三十天;宜蘭分
      區資源中心圖書、新書、視聽資料不得續借。
七、預約服務:
(一)分為「外借中預約」與「代借預約」二種,凡持有效借閱證,且無逾期停權之情事,
      得利用館藏查詢系統預約。
(二)外借中預約:指線上申請預約本館外借中之館藏資料,其使用規定如下:
    1.限預約可外借之館藏資料,每張個人或家庭借閱證以五冊(件)為限。符合第四點第
      一款代借規定者,代理人得攜帶證明文件代領預約館藏資料。
    2.預約館藏資料送達取書館後,即以電子郵件通知讀者,保留期限自到館日起算十天,
      逾時未取視同棄權,並計違規一次。當年度違規累計達三次者,自最後取書日之次日
      起,暫停預約權利三十天。
    3.預約館藏資料尚未移送前,若欲取消預約者,自行至館藏查詢系統取消申請,預約館
      藏資料經處理移送後即不得取消。
(三)代借預約:指線上申請預約狀態為在館內之本館館藏資料,並至本館以外之任一本縣
      公共圖書館取書,使用規定依「宜蘭縣公共圖書館館際代借代還圖書資料服務要點」
      辦理。
八、通閱(代借代還)服務:
(一)讀者可跨館借閱本縣公共圖書館之館藏,並可於任一本縣公共圖書館領取(歸還)館
      藏。
(二)依「宜蘭縣公共圖書館館際代借代還圖書資料服務要點」辦理。
九、停權及賠償責任:
(一)借閱證如轉借他人使用,一切損害由原持證人負責賠償。冒領、冒用他人借閱證,得
      暫停其借閱資格或註銷借閱權利。
(二)借閱館藏資料未於期限內歸還者,依每冊(件)逾期天數累計停借(權)天數,惟每
      證停借上限為一百八十天,逾期俟停權日數期滿後,恢復借閱及預約權利。
(三)借閱人可利用館藏查詢系統或逕洽本館查詢個人借閱、預約及還書紀錄,本館輔以電
      子郵件方式發送相關通知,惟借閱人不得以未獲通知作為逾期或違規紀錄之免責。
(四)借閱人應自行檢查借閱資料有無撕毀、圈點、評註、污損、脫頁、發霉等情事,並主
      動於借閱時向本館人員聲明。借閱館藏資料應善盡保管維護之責,歸還時如有遺失或
      上述損毀等情事,借閱人應依以下規定負賠償責任:
    1.賠償以自購相同或較新版本館藏資料為原則,如該書含有附件亦應一併賠償,視聽資
      料須購買相同授權版本賠償。賠償相關事宜處理完畢後,始可辦理歸還手續。
    2.如無法購得原館藏資料時,依下列計價標準以現金賠償:
   (1)以新臺幣定價者,依該書定價賠償。
   (2)以「基本定價」定價者,依該書基本定價之五十倍計價。
   (3)以外幣定價者,依賠償前一日臺灣銀行公告之匯率換算後計價。
   (4)套書或整套視聽資料無單冊(件)定價者,以平均單價計價。
   (5)未標明定價者,中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新臺幣一元計價,若無法查出面數者,則每
        冊以新臺幣三百元計價;外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新臺幣二元計價,若無法查出面數
        者,則每冊以新臺幣六百元計價;視聽資料統一以新臺幣五百元計價。
   (6)附件遺失或損毀者,以自購相同原版附件賠償為原則,如無法購得,以所屬資料定
        價計價。
    3.借閱人如辦理遺失賠償後尋獲原館藏資料,賠償原館藏資料者退還原件,賠償書價者
      ,得於繳交賠償金當日起一個月內申請退還賠償金,逾期不予受理。
(五)借閱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前款規定,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
      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
      賠償責任。
(六)借閱人因不可抗力之災害或意外事故,致使所借館藏資料毀損或遺失,應檢附相關文
      件及照片佐證,經本館認定後,可免除其賠償責任。
(七)民眾如偷竊、污損、毀棄本館所屬設施、設備及各類型館藏圖書資料者,視行為情節
      暫停其閱覽資格或註銷借閱權利外,必要時並報請警察機關究辦犯罪行為,或責令按
      所偷竊、污損、毀棄本館所屬設施、設備及各類型館藏資料價格照價賠償。
十、其他
(一)本館提供導覽、班訪及圖書資訊利用指導服務,並以事先預約為原則。團體參觀者,
      應事先來函或電話預約;未經申請之機關或團體,如於館內進行非圖書館閱讀活動者
      ,本館得予以制止。
(二)貴重物品或私人物品應自行保管,閉館前應將個人物品全數攜出。如有遺失或毀損,
      本館不負保管或賠償之責。
(三)為維護公共安全,本館得安裝網路監控與管理軟體,並架設監視系統。
(四)遇緊急事件時,應依館員之指示避難或疏散。
十一、本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一日起實施。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