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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4: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5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消整字第1110006197號函
法規體系: 消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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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應變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單位、團體)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處
      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機關(單位、團體)應 變處理。
(三)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四)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事項。
(五)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三、應變中心各局處之權責分工如下:
   (一)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空難、長隧道災害、森林火災、海嘯、輻射災害、
         火山災害:消防局。
   (二)水災、旱災、土石流災害:水利資源處。
   (三)陸上交通事故:交通處。
   (四)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海洋汙染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環境保護局。
   (五)寒害、動植物疫災、海難:農業處。
   (六)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工業管線災害:工商旅遊處。
   (七)生物病原災害:衛生局。
   (八)職業災害:勞工處。

四、應變中心係一臨時任務編組,置指揮官一人由縣長兼任,副指揮官二人由副縣長、秘書
    長兼任,執行秘書由各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機關(單位)首長兼任,中心成員由各級開設
    任務編組機關(單位)派員擔任,除執行本機關(單位)與該災害有關事項外,並與其
    他關係局、處及公共事業單位保持密切聯繫,策劃應變對策,採取必要措施,並向指揮
    官報告,依應變中心實際運作,指揮官認有必要時,得請本縣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秘書
    協調整合災害應變事宜。

五、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機關(單位)首長應視災害之規模
    、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決定應變中心之開設及其分級,立即
    口頭報告縣長同意後成立應變中心,後續於三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六、本縣接獲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通知時,立即由該次災害發生之機關(單位)首長報告
     縣長成立應變中心,相關報告程序如前條規定。

七、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時,編組機關(單位)應指派熟稔救災資源分配、調度,並獲充
    分授權之八職等以上人員進駐災害應變中心。

八、應變中心依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各類災害種類,視災害狀況個別開設。有關開
    設時機、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規定如下:
(一)風災
1、三級開設:
(1)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且將東北海域列為警戒區內,研判後續路徑發布海上陸上
   颱風警報機率較低,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警察局、民政處、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第
   一巡防區指揮部(海巡署北部分署第一岸巡隊、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七海巡隊輪流派員進駐)
   、陸軍蘭陽地區指揮部、本縣後備指揮部等機關(單位)首長(主管)指派權責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颱風強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
   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2、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
a.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且將東北海域列為警戒區內,研判後續路徑發布海上陸上颱
  風警報機率較高,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b.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研判後續路徑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機率較低,經中央氣象
  局風雨預報本縣任一鄉(鎮、市)平均風力達七級以上或陣風達十級以上,或二十四小時累積
  雨量達三百五十毫米以上,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警察局、民政處、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第一
   巡防區指揮部(海巡署北部分署第一岸巡隊、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七海巡隊輪流派員進駐)、
   陸軍蘭陽地區指揮部、本縣後備指揮部、本府水利資源處、交通處、農業處、社會處、秘
   書處、計畫處、衛生局、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經濟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局等
   機關(單位)首長(主管)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颱風強度
   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3、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將本縣列為陸上警戒區內。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民政處、工商旅遊處、建設處、水利資
   源處、交通處、教育處、農業處、社會處、秘書處、計畫處、人事處、警察局、衛生局、
   環境保護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第一巡防區指揮部(海巡署北部分署第一岸巡隊、海巡署
   艦隊分署第七海巡隊輪流派員進駐)、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交通部臺灣鐵
   路管理局宜蘭運務段、經濟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局、中華電信股份公司宜蘭營運處、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宜蘭管理處、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宜蘭氣象站、陸軍蘭陽地區指揮部
   、本縣後備指揮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宜蘭監理站、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區管理處等機關(單位、團體)首長(主管、
   負責人)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颱風強度及災情狀況,經報
   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二)震災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
(1)氣象局發布本縣之地震強度達六弱以上,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2)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3)因地震致本縣發生大規模停電及電訊中斷,無法掌握災情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民政處、工商旅遊處、建設處、水利資
   源處、交通處、教育處、農業處、社會處、地政處、秘書處、計畫處、人事處、警察局、
   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第一巡防區指揮部(海巡署北部分署第
   一岸巡隊、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七海巡隊輪流派員進駐)、陸軍蘭陽地區指揮部、本縣後備
   指揮部、經濟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宜蘭管理處、交通部中
   央氣象局宜蘭氣象站、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宜蘭運
   務段、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宜蘭營運處、台
   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區管理處等機關(單位
   、團體)首長(主管、負責人)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地震強
   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3、氣象局發布本縣之地震強度達四級以上時,請各機關(單位、團體)應主動執行災情查報,
   有災情立即回報本府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地震強度達五弱以上時,各進駐機關(單
   位、團體)立即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三)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者,有 持續擴大燃燒,無法
   有效控制,亟待救助。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公館等) 或重要公共設施,
   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警察局、民政處、工商旅遊處、建設處、
   秘書處、社會處、衛生局、環境保護局、陸軍蘭陽地區指揮部、本縣後備指揮部、中華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宜蘭營運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
   有限公司第八區管理處等機關(單位、團體)首長(主管、負責人)指派權責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
   、團體)派員進駐。
(四)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 災害有擴大之虞
   ,亟待救助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民政處、工商旅遊處、建設處、交通
   處、秘書處、社會處、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陸軍蘭陽地區指揮部、本縣後備
   指揮部、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宜蘭營運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台
   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區管理處等機關(單位、團體)首長(主管、負責人)指派權
   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
   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五)長隧道災害
1、開設時機:發生第三級(重大事件)及第四級(危險事件)規模之長隧道災害,且死亡
   人數超過三人,或傷亡人數超過十五人,災害持續擴大,亟待救助,經本府消防局研判
   有開設必要。
(1)第三級:重大事件
a.事件內容:造成單孔隧道交通阻斷封閉,須以替代道路或其他方式 維持通車,並請求地
  方相關單位出動支援救災,如單向隧道連環或重大車禍、土木結構災變等。
b.通知應變處置機關(單位、團體):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頭城工 務段、坪林行控中心
   及自衛消防編組人員、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警察隊、本府警察局、消防局
   、衛生局、新北市政府消防局、衛生局、警察局、本縣及新北市急救責任醫院、警察廣
   播電台。
(2)第四級:危險事件
a.事件內容:因發生交通事故後起火燃燒、違規載運化學類等危險或有毒化學物品車輛發
  生事故、隧道倒塌、恐怖攻擊、人為故意縱火事故等狀況,必須立即封閉整座隧道(雙
  孔)採取緊急動員救援,視事件狀況發展甚至須請求中央介入救災指揮之危險事件。
b.通知應變處置機關(單位、團體):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頭城工務段、坪林行控中心
  及自衛消防編組人員、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警察隊、本府警察局、消防局
  、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新北市政府消防局、衛生局、警察局、本縣及新北市急救責任
  醫院、警察廣播電台,並通知國防部、環境保護署、內政部消防署、警政署及空中勤務
  總隊等單位支援或介入救災指揮。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民政處、建設處、交通處、社會處
   、秘書處、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陸軍蘭陽地區指揮部、本縣後備指揮部、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宜蘭營運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台灣自來
   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區管理處等機關(單位、團體)首長(主管、負責人)指派權責人
   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
   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六)森林火災
1、開設時機:森林火災延燒面積三百公頃以上時,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
   局、水利資源處、交通處、社會處、民政處、地政處、秘書處、農業處、工商旅遊處
   、陸軍蘭陽地區指揮部、本縣後備指揮部、羅東林區管理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宜蘭營運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區
   管理處等機關(單位、團體)首長(主管、負責人)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相
   關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
   體)派員進駐。
(七)水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
a.氣象局所屬平地氣象站累積雨量達大豪雨標準,且有致災之虞。
b.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仍持續發布豪雨特報,且有致災之虞,經本府水利資
  源處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由本府水利資源處人員編組,全天候掌握水災動態,並由本
   府消防局協助通知本府民政處、農業處、社會處、秘書處、計畫處、人事處、警察局
   、交通處、衛生局、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經濟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局、
   陸軍蘭陽地區指揮部、本縣後備指揮部等機關(單位)首長(主管)指派權責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
   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局所屬平地氣象站累積雨量達超大豪雨標準。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本府水利資源處人員編組,全天候掌握水災動態
   ,並由本府消防局協助通知本府民政處、工商旅遊處、建設處、教育處、農業處、社
   會處、地政處、秘書處、計畫處、人事處、警察局、交通處、消防局、衛生局、環境
   保護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第一巡防區指揮部(海巡署北部分署第一岸巡隊、海巡署
   艦隊分署第七海巡隊輪流派員進駐)、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交通部臺
   灣鐵路管理局宜蘭運務段、經濟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宜蘭營
   運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宜蘭管理處、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宜蘭氣象站、陸
   軍蘭陽地區指揮部、本縣後備指揮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交通部
   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區管理處等機關(
   單位、團體)首長(主管、負責人)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
   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八)旱災
1、開設時機:經濟部發布本縣之水情燈號列為橙色或紅色燈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水利資源處通知本府消防局、警察局、農業處、教
   育處、工商旅遊處、建設處、社會處、民政處、衛生局、環境保護局、經濟部水利署
   第一河川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宜蘭管理處、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
   工程處、陸軍蘭陽地區指揮部、本縣後備指揮部、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宜蘭氣象站、台
   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宜蘭營運處、台灣自來水
   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區管理處等機關(單位、團體)首長(主管、負責人)指派權責人員
   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
   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九)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陸上交通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
   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亟待救援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交通處通知本府消防局、警察局、衛生局、交通部
   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陸軍蘭陽地區指揮部、本縣後備指揮部等機關(單位)
   首長(主管)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
   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或失蹤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環境保護局通知本府民政處、建設處、農業處、社
   會處、秘書處、警察局、衛生局、陸軍蘭陽地區指揮部及本縣後備指揮部等機關(單
   位)首長(主管)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
   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一)海洋汙染災害
1、開設時機: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未達一百公噸/小型外洩。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環境保護局通知本府農業處、基隆港務分公司蘇澳
   港營運處、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第一巡防區指揮部(海巡署北部分署第一岸巡隊、海巡
   署艦隊分署第七海巡隊輪流派員進駐)、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
   管理處、海軍蘇澳後勤支援指揮部、陸軍蘭陽地區指揮部、本縣後備指揮部等機關(
   單位)首長(主管)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
   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二)寒害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臺灣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下,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低
   溫特報,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農業處通知本府社會處、衛生局、消防局、交通處
   、警察局、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花蓮區農業改良場蘭陽分場、陸軍蘭陽地區
   指揮部、本縣後備指揮部等機關(單位)首長(主管)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
(十三)土石流災害
1、開設時機:土石流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水利資源處通知本府民政處、交通處、社會處、警
   察局、消防局、衛生局、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宜蘭營運處、陸軍蘭陽地區指揮部、本縣後備指揮部等機關(單位)首長(主管)指派
   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
   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四)海難
1、開設時機:本縣轄內海域發生海難事故,船舶損害嚴重,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
   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海難現場通報蘇澳漁業電台,依照海上通聯系統通報各
   相關單位,立即派直昇機或艦艇前往現場救援,同時請漁業電台立即通報本府農業處
   、消防局;本府消防局接獲電台通知時應立即通報國家搜救中心、內政部空中勤務總
   隊、基隆港務分公司蘇澳港營運處、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七海巡隊立即前往(協助)支
   援搶救,並通知本府農業處立即報請指揮官成立應變中心,通知本府消防局、衛生局
   、警察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第一巡防區指揮部(海巡署北部分署第一岸巡隊、海巡
   署艦隊分署第七海巡隊輪流派員進駐)、基隆港務分公司蘇澳港營運處、國軍搜救協
   調中心、蘇澳區漁會、頭城區漁會、陸軍蘭陽地區指揮部、本縣後備指揮部等機關(
   單位)首長(主管)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
   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五)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及工業管線災害
1、開設時機: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工業管線災害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污染面積達十萬平
   方公尺以上或影響社會安寧者。
(2)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一次變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三
   十六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1)由本府消防局協助通知本府交通處、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中華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宜蘭營運處、陸軍蘭陽地區指揮部、本縣後備指揮部等機關(單位)首長(主
   管)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
   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2)另視災害類型之不同,由本府消防局協助通知下列權責事業:
a.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中國石油公司東區營業處(羅東)、液化氣體燃料商業同
  業公會、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
b.輸電線路災害: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
c.工業管線災害: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龍德廠。
(十六)生物病原災害
1、開設時機:有大規模發生流行之生物病原災害疫情時,防救機制需視病原特性、災
   害規模嚴重程度而定,如對社區安全、地方經濟、居民健康造成重大危害之事件時
   ;或其他縣市爆發新興傳染病且有擴大至本縣嚴重影響醫療資源負荷之虞時;本縣
   認為有統籌指揮、調集所屬相關機關人員與設備進行防治措施之必要,並經行政院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專業性研判為生物病原災害事件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衛生局通知本府民政處、工商旅遊處、水利資源
   處、交通處、教育處、農業處、社會處、勞工處、秘書處、計畫處、警察局、消防
   局、環境保護局及本縣後備指揮部、陸軍蘭陽地區指揮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第一
   巡防區指揮部(海巡署北部分署第一岸巡隊、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七海巡隊輪流派員
   進駐)、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宜蘭營業處、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區管理處、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警察通訊所臺北分所宜蘭微波站等機關(單
   位、團體)首長(主管、負責人)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宜,並得
   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七)海嘯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嘯警報時,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民政處、水利資源處、交通處、
   農業處、社會處、秘書處、警察局、衛生局、陸軍蘭陽地區指揮部、本縣後備指揮
   部進駐,掌握最新海嘯動態,並通知各防災編組單位及沿海鄉(鎮、市)公所,進
   行海嘯相關防範措施、防救災器材、人員整備及宣導事宜。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嘯警報本縣為海嘯警戒區或預估海嘯可能造成岸堤崩
   塌、漁港船隻及沿海建築物可能遭沖毀情形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民政處、工商旅遊處、建設處、
   水利資源處、交通處、教育處、農業處、社會處、秘書處、計畫處、人事處、警察
   局、衛生局、環保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第一巡防區指揮部(海巡署北部分署第一
   岸巡隊、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七海巡隊輪流派員進駐)、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
   工程處、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宜蘭運務段、基隆港務分公司蘇澳港營運處、經濟
   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宜蘭營運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
   水利署宜蘭管理處、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宜蘭氣象站、陸軍蘭陽地區指揮部、本縣後
   備指揮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
   蘭監理站、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區管理處等機關(單位、團體)首長(主
   管、負責人)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同時通知沿海各鄉(鎮
   、市)公所加強相關防範措施、防救災器材、人員整備及宣導事宜,並得視海嘯強
   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八)輻射災害
1、開設時機:
(1)本縣轄內發生放射性物質意外事件、放射性物料管理及運送等意外事件,經中央主
   管機關研判有擴大執行應變之必要時。
(2)當鄰近縣(市)發生核子事故,且該縣(市)應變中心請求本縣支援協助時。
2、進駐(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警察局、民政處、社會處、工商旅遊
   處、建設處、水利資源處、交通處、教育處、農業處、秘書處、計畫處、人事處、
   衛生局、環保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第一巡防區指揮部(海巡署北部分署第一岸巡
   隊、 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七海巡隊輪流派員進駐)、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
   處、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宜蘭運務段、經濟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局、中華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宜蘭營運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宜蘭管理處、交通部中央氣象
   局宜蘭氣象站、陸軍蘭陽地區指揮部、本縣後備指揮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
   蘭區營業處、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區管理處等機關(單位、團體)首長(主管、負責人)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
   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
   、團體)派員進駐。
(十九)動植物疫災
1、開設時機:當中央業務主管機關發布本縣為動植物傳染病疫區, 經本府農業處研
   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單位、團體):本縣動植物疫災應變中心開設地點為本縣動植物防疫所,原
   則上以定期開會之形式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由本府農業處視災情狀況,經報
   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與會。
(二十)職業災害
1、開設時機:縣內發生三人(含)以上死亡之重大工安災害事故或五人(含)以上受傷之
   重大工安災害事故時。
2、進駐(單位、團體):本縣職業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地點由本府勞工處擇定適當地點
   ,並由本府消防局協助通知本府警察局、衛生局、環保局、秘書處、社會處、民政
   處等機關(單位)首長(主管)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
   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二十一)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因事故或氣象因素使懸浮微粒物質大量產生或大氣濃度升高,空氣品質
   達重度嚴重惡化(PM10濃度連續3小時達1,250 μg/m3或24小時平均值達505 μg/
   m3;PM2.5濃度24小時平均值達350.5 μg/m3)造成人民健康重大危害者,經本府
   環境保護局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單位、團體):由本府環境保護局通知本府消防局、警察局、衛生局、教育
   處、社會處、交通處、建設處、民政處、工商旅遊處、秘書處、農業處、勞工處等
   機關(單位)首長(主管)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
   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派員進駐。
(二十二)火山災害
1、開設時機:接獲交通部、科技部、經濟部、火山專家諮詢小組共同評估對本縣會造
   成影響,或內政部通報火山活動異常有噴發之虞之預警情資時,經本府消防局研判
   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警察局、民政處、水利資源處、交通
   處、農業處、社會處、秘書處、計畫處、衛生局、工商旅遊處、建設處、教育處、
   人事處、環境保護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第一巡防區指揮部(海巡署北部分署第一
   岸巡隊、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七海巡隊輪流派員進駐)、陸軍蘭陽地區指揮部、本縣
   後備指揮部、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宜蘭運務
   段、經濟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局、中華電信公司宜蘭營運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
   水利署宜蘭管理處、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宜蘭氣象站、台灣電力公司宜蘭區營業處、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台灣自來水第八區管理處等機關(單位
   、團體)首長(主管、負責人)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同時
   通知各鄉(鎮、市)公所加強相關措施、防救災器材、人員整備及宣導事宜,並得
   視火山災害強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九、為掌握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各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機關(單位)平時應即時掌握災害狀況,於災
    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經評估可能造成之危害,應依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規定開設緊急應變
    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視需要得通知相關機關(單位、團體)派員參與運作,協助相關應
    變作業。

    前項緊急應變小組就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隨時報告各
    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機關(單位)首長,決定緊急應變小組持續運作、撤除或開設應變中心。

十、應變中心原則設於消防局,供宜蘭縣各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機關(單位)執行有關緊急應變措施
    及行政支援事項,有關資訊、通訊等設施由消防局協助操作。但各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機關(單
    位)得視處理緊急應變措施之需要,另擇適當之成立地點,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相關機
    關(單位、團體)進駐,並負責相關幕僚作業,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十一、遇有重大災情或消防局損壞致無法使用時,應變中心於本府體育場開設之。

十二、應變中心成立,由指揮官親自或指定人員為新聞發言人發布成立訊息及有關災情。

十三、應變中心成立或撤除,由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機關(單位)首長報告縣長決定後,即通知各進
      駐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或撤離,並通報本縣鄉、鎮、市公所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十四、應變中心開設運作期間,每日依實際災情需要召開工作會議,必要時指揮官、副指揮官得隨
      時再召開之,相關進駐機關(單位)應於工作會議提出報告資料,其報告內容如附表三。

十五、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機關(單位、團體)進駐人員應掌握各該機關(單位、團體)緊
      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處置狀況,進駐人員對於長官指
      示事項、交辦案件或災情案件應確實交接,值勤期間不得擅離崗位,以因應緊急事故處置。

十六、機關(單位、團體)進駐應變中心之人員,應接受指揮官之指揮、協調及整合。

十七、應變中心撤除後,各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應詳實記錄應變中心成立期間相關處置措施,
      並於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將處置結果送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機關(單位)彙整、陳報;對於各
      項善後復原工作及措施,主辦權責機關(單位)應主動負責聯繫召集各機關(單位)另組成
      一「○○專案處理小組」,依權責繼續辦理善後復原等作業,並隨時向指揮官報告。

十八、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本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定之機關
      (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並建立緊急應變機制:

      (一)緊急應變小組由各編組機關(單位)首長、主管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擔任召集人,召集
            所屬單位、人員及附屬機關(單位)予以編組,並指派副首長、承辦科室主管為該小
            組業務主管,擔任各該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災害防救業務聯繫協調窗口。

      (二)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聯絡電話及相關必要設備,指定二十四
            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對於突發狀況,立即反映與處理。
      (三)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主動互相聯繫協調通報,並執
            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四)緊急應變小組應於應變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作至災害狀況解除
            為止。

十九、多種重大災害同時發生時,相關之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機關(單位)首長,應即分別報告縣長
      ,決定分別成立應變中心並分別指定執行秘書;或指定由其中一個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機關(
      單位),成立應變中心並指定執行秘書,統籌各項災害之指揮、督導與協調。

二十、應變中心成立後,續有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各該災害之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機關(單位)首
      長,仍應即報請指揮官,決定併同應變中心運作,或另成立對應之災害應變中心。

二十一、縮小編組時機: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指揮官得縮小編組規模,對
        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者予以歸建。

二十二、撤除時機:災害緊急處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單位)自行辦理時
        ,執行秘書得以口頭或書面報告指揮官撤除應變中心。

二十三、本中心進駐機關之任務如下
(一)本縣災害防救辦公室
辦理災情分析與防救災策略及作為等,供指揮官決策參裁建議。
(二)本府警察局
1、辦理爆裂物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辦理災區警戒、治安維護、人員緊急疏散等事項。
3、辦理屍體搜救、處理及罹難者身分確認及報請相驗事項等相關工作(彙整因災死亡名冊)。
4、有關事故應變之協調及業務權責事項。
5、辦理警政系統災情查報、通報事項。
6、辦理偏遠地區人命救助工作。
7、辦理有關災區替代道路規劃、交通狀況調查、管制、疏導等交通管制事項。
8、辦理有關外國人民事故等相關警務工作。
9、協調聯繫檢調人員有關爆炸之偵查事項。
10、依規定執行避難疏散撤離作業。
(三)本府消防局
1、辦理風災、地震、火災、爆炸災害、森林火災、長隧道災害、空難、海嘯、輻射災害及火山災
   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執行災害搶救、傷患救護及人命救助。
3、應變中心機具設備管理事項。
4、受災地區調查、災情彙整及通報處理事宜。
5、辦理火災原因調查事宜。
6、辦理防救災設施整備事項。
7、有關災害應變之協調及業務權責事項。
8、辦理災害應變中心編組人員進駐及各編組單位內部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考核事項督考。
9、依規定執行避難疏散撤離作業。
(四)本府衛生局
1、辦理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於災害現場成立醫療站、負責傷患現場救護及護送就醫事宜。
3、利用本縣緊急醫療網,執行大量傷病患緊急醫護及處理工作。
4、急救醫療器材、藥品儲備、運用、供給事項,及災後醫療設施之復舊事項。
5、協助罹難者血液採集(DNA)比對工作。
6、辦理災後家戶消毒、衛生改善輔導、災區傳染病預防及災區食品衛生管理事項。
7、循醫療系統辦理有關受傷人員之災情查、通報事宜。
8、辦理災害時動員相關醫療、救護人員及救護器材協助有關緊急醫療事項。
9、災區防疫及有關災害應變之協調及業務權責事項。
10、依規定執行避難疏散撤離作業。
(五)本府環境保護局
1、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海洋污染災害及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督導各鄉(鎮、市)公所辦理災區公共環境清理及其他有關消毒清潔事項。
3、辦理消毒藥品器材之支援供應及辦理飲用水之抽驗管制事項。
4、其他有關環保等災害應變之協調及業務權責事項。
(六)本府水利資源處
1、水災、旱災及土石流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水利、防洪設施及灌溉系統之搶修、搶險及災情查報事項。
3、辦理土石流災害防制及災情查報事項。
4、抽水機等工程機具調度。
5、災害時動員各類專家技術人員及營繕機構協助救災有關事項。
6、有關水土保持災害應變之協調及業務權責事項。
7、依規定執行避難疏散撤離作業。
(七)本府交通處
1、辦理陸上交通事故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鐵路、公路、橋梁與相關交通設施防救災措施之災情查報、彙整及緊急搶修之聯繫。
3、協助辦理交通運輸工具之徵用。
4、鐵路、公路等交通狀況之查報、彙整。
5、辦理災後搶修搶險及復建規劃設計等作業。
6、重機械等工程機具調度。
7、其他有關交通應變措施事項。
(八)本府建設處
1、建築工程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營建工程災害督導搶救有關事項。
3、辦理災害時動員相關技術人員專家及營繕機械協助救災有關事項。
4、督導及協調災區建築物鑑定、辦理對受災建築物及其他設施之處理有關事項。
5、建築機具儲備、運送、供應協調事項。
6、臨時住所規劃、管理事項。
7、彙整房屋毀損狀況。
8、有關災害應變之協調及業務權責事項。
(九)本府農業處
1、寒害、海難及動植物疫災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漁船進港避風及外籍漁工上岸撤離作業(蘇澳區漁會及頭城區漁會配合辦理)。
3、辦理農林漁牧業災害緊急搶修及災情查報事項。
4、辦理有關漁港、魚塭、漁船之搶救(修)事項。
5、有關農林漁牧災害應變之協調及業務權責事項。
6、依規定執行避難疏散撤離作業。
(十)本府工商旅遊處
1、辦理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工業管線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電力、電訊、油槽設施、瓦斯等維生系統緊急搶修聯繫事項。
3、辦理受災工廠登記資料及商業登記證照有關資料之提供。
4、辦理有關工商、風景區及觀光景點災情查報、災害搶修搶險事項。
5、有關災害應變之協調及業務權責事項。
6、配合辦理漏油、漏氣緊急處理相關事項。
7、災後觀光產業復甦各項事宜。
(十一)本府民政處
1、督導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查報災情。
2、辦理罹難者屍體處理及家屬服務有關事項。
3、國軍支援救災聯繫事宜。
4、依規定執行避難疏散撤離作業。
5、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十二)本府教育處
1、辦理救災徵調各級學校帳篷供災區使用、借用校舍及校舍損壞之整修。
2、辦理各國中小學防救災措施、災情蒐集及通報事項。
3、其他教育有關事項。
(十三)本府社會處
1、辦理災民集結及災民收容、人員傷亡、失蹤、安遷救助事宜。
2、災區民生生活必需品供給、及捐贈救災物資之接受與轉發事項。
3、辦理災害時救濟、救急物資儲備、運用、供給事項。
4、協調宗教、慈善團體及機構協助救濟、救助事項。
5、協同有關單位辦理罹難者家屬服務有關事項。
6、依規定執行避難疏散撤離作業。
7、其他有關災民救濟事項。
(十四)本府秘書處
1、發布新聞稿並運用不同管道,說明災情、提醒民眾配合事宜及應變中心各項因應作為。
2、有線廣播電視線路受災及復原情況之通報(如訊號中斷、線纜斷裂等)。
3、協助媒體進行採訪及各項與媒體溝通事宜。
4、監測輿情並利用相關管道,適時澄清有關災情之不實報導與謠言。
5、本府所管建築及各項設施之防災準備。
(十五)本府人事處
1、辦理災害期間上班、上課決策事項。
2、辦理防災人員獎懲發布事項。
3、辦理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通報作業法規宣導。
(十六)本府地政處
1、督導辦理中農地重劃區內農水路、橋樑搶修、搶險及地籍測量事項。
2、其他有關地政事項。
(十七)本府計畫處
1、督導應變中心各任務編組執行防救災措施。
2、指揮官臨時交辦事項。
3、提供各單位資訊設備簡易維修,協助收集災區各項資料整合建置資訊網站。
(十八)本府勞工處
1、辦理職業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災區有關勞工災害處理事項及安定職災勞工及災民生活、協助勞工災害之處理事項。
3、提供受災之爆竹煙火工廠安全管理資料、辦理受災工廠及危險性工作場所勞工安全檢查事項。
(十九)本府政風處
1、協助災區預警狀況掌握與災後重建興利服務及輿情反映處理等相關事宜。
2、辦理應變中心相關政風事項。
(二十)本府文化局
1、負責辦理文物古蹟勘查災害預防、災害應變、及善後復原重建事項。
2、其他有關文化事項。
(二十一)陸軍蘭陽地區指揮部
1、派遣支援兵力、裝備執行救災事項。
2、協助災後復建工作。
(二十二)本縣後備指揮部
1、協調派遣各地區軍事單位支援兵力、裝備執行救災事項。
2、提供國軍戰情系統蒐集之災情資料事項。
3、協調調度軍事單位災情蒐集及通報事項。
4、協調調度憲兵單位協助執行災區治安維護事項。
(二十三)經濟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局
1、辦理轄管河川、海岸防洪設施緊急搶險、搶修、防洪規劃等相關工作。
2、提供轄管河川水位水情資料以為預防措施。
3、其他有關水利事項。
(二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東區分署宜蘭辦事處
1、辦理公糧供給、運補事項。
2、辦理有關公糧倉儲物資災害查報及處理事項。
(二十五)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
1、辦理防救災害車輛之調配事項。
2、辦理災區災民運送車輛之調配。
(二十六)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1、督導所屬單位進行轄管公路、橋樑緊急搶修及災情查報等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公路事項。
(二十七)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宜蘭運務段
1、負責鐵路路線緊急搶修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鐵路路線事項。
(二十八)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區管理處
1、督導所屬單位進行自來水管線緊急搶修有關事項。
2、災區有關緊急供水事項(包含災害發生時之緊急醫療用水、消防用水等)。
3、災後自來水系統復舊事項。
(二十九)台灣電力公司宜蘭區營業處
1、督導所屬單位進行電力管線系統緊急搶修維護有關事項。
2、災後電力設施之復舊及其他有關電力事項。
(三十)中華電信公司宜蘭營運處
1、督導所屬單位進行電信通訊系統緊急搶修維護有關事項。
2、災後電信通訊設施之復舊及其他有關電信通訊事項。
(三十一)海巡署北部分署第一岸巡隊
1、外籍漁工管制、戒護有關事項。
2、人民出入海岸管制事宜。
(三十二)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七海巡隊
支援海難事故搶救事宜。
(三十三)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宜蘭氣象站
氣象資料之提供事宜。
(三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
森林火災搶救事宜。
(三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宜蘭管理處
1、農田水利災情查報。
2、農田水利工程、灌溉設施之災害防救及善後處理事項。
3、支援農田災區搶救事宜。
4、農田灌溉系統之搶修、搶險及災情查報事項。
(三十六)警察通訊所臺北分所宜蘭微波臺
警用有線電話搶修、裝設事宜。
(三十七)基隆港務分公司蘇澳港營運處
支援海難事故搶救事宜。
(三十八)教育部宜蘭縣聯絡處
1、協調本縣教育部所管各高中職學校帳篷,供災區使用及校舍借用。
2、辦理本縣教育部所管各高中職學校防救災措施、災情蒐集及通報事項。
(三十九)中國石油公司東區營業處(羅東)、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龍德廠、液化氣體燃
          料商業同業公會、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
針對所管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工業管線,進行緊急搶修維護有關事項。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