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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各項建設工程,為提高
工作效能,發展工程技術,加強績效管理,爰依行政院訂
定之工程奬金支給表規定(附件一),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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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給對象:
(一)本府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屬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及
年度進行中經核准增加員額之現職之公(政)務人員、
工友、技工、駕駛、聘僱人員、駐衛警察。
(二)其他機關借調、兼職或代理之人員,有實際從事工程
業務之事實者,得比照適用。
(三)本府各單位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約用人員;惟其考核
方式、計算基準及獎金來源應於勞動契約中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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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費來源:工程管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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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撥上限:
(一)下列人員,每人每年度最高提撥新臺幣五萬五千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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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府各單位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其職務歸列為土
木工程、建築工程、都市計畫、景觀設計、機械工
程、電機工程職系之工程技術預算員額。
2.本府各單位實際從事工程業務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之
技工及工友預算員額。
3.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
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僱之約聘僱人員
,如具有工程技術資格專長(所具學歴為公務人員
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資格表所列第一款第一目工
程技術職系者,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七日前已進
用者,其學歷僅需專科以上),其聘僱用契約書之
工作內容為辦理工程技術業務,並實際辦理之工程
技術業務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之人員。
(二)約用人員每人每年度最高提撥新臺幣三萬元整,所
稱約用人員係指下列具工程技術資格專長(所具學
歷參照前款第三目或於公(私)部門實際從事工程
技術業務合計十年以上有證明文件簽奉核准之人員)
、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人員且勞動契約載明實際辦理
工程業務達百分之八十:
1.約用人員。
2.非第二點第一款所列聘僱人員。
3.其他經本府進用之非適用「工程獎金支給表」人
員。
(三)年度開始各工程單位應於期限內提列「提撥上限工
程技術員額名冊」(如附件二)、「提撥上限預算
員額彚整表」(如附件三)及「各工程實際提撥額
度表」(如附件四)簽奉縣長核定後,送人事處備
查,方得列入本府工程獎金提撥員額,年度中異動
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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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工程實際提撥額度:
(一)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相關業務:於每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前,評估各項工程計畫,達成原施政目標、
產生預期效益者,依全年度預算執行率之不同,就其
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中提列工程獎金如
下:
1.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得於實際執
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四十內提撥。
2.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
十者,得於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
之三十五內提撥。
3.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
十者,得於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
之三十內提撥。
4.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前三年各項工程計畫之預算執
行率平均者,得於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
費百分之二十內提撥。
(二)非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但實際從事工程相關業
務者,按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相關業務者之提
撥額度之七成提撥。
(三)代辦其他機關工程者,其工程獎金之提撥,比照前二
款提撥規定辦理。
(四)各工程實際提撥之工程獎金總額不得超逾「工程獎金
支給表」規定之提撥上限。但依「中央政府各工程機
關員工工程獎金發給要點」、原「臺灣省政府所屬工
程機關員工工程獎金發給要點」規定提撥工程獎金有
案人員,於調任其他機關(單位)前,仍得依原規定提
撥,不受提撥上限及各工程實際提撥額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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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獎金發給種類及比率:
(一)發給種類:
1.單位工程績效獎金:各單位績效經本府績效評估委
員會評核,並簽奉縣長核定後,依第八點所訂獎勵
標準發給單位工程績效獎金。
2.個人工程績效獎金:依據個人之特殊績效或平時考
核結果,提報績效評估委員會評核通過後,送請縣
長核定發給。
(二)發給比率:
單位績效獎金應全數按第八點績效評核結果發給;個
人績效獎金不得逾績效獎金額度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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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程績效指標:
(一)各單位應依本府計畫處列管年度各項工程計畫(含壹
仟萬元以上之重要工程計畫、交辦重要之工程計畫及
其他重要工程計畫),列為年度績效評核之項目,以
期提高施政效能。
(二)前款評核項目,應配合主計處於年度預算分配數核定
完成後十五日內,由各單位完成工程預定進度目標設
定,並簽請核稿參議督導審核,奉縣長核定後,移計
畫處列管。
(三)年度進行中因政策或不可抗力因素,必須變更或停止
工程計畫時,應由工程辦理單位簽奉縣長核定後,通
知計畫處及人事處。
(四)工程辦理單位如因中央核定分年計畫型補助經費一次
撥付或承接代辦工程前,該工程預算已存在以前年度
保留款致進度落後等特殊事由,得專案敘明事由簽准
調整預算執行率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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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工程績效評核方式及獎勵:
(一)單位工程績效獎金:
1.績效評核項目及配分:
(1)預算執行率(百分之五十):各單位依計畫處列管
工程項目表之各項工程「經費實際支用數」及「
應付未付數(已估驗未付款)」等二項合計之執
行總數,佔列管年度各項工程全部可支用預算數
(含以前年度保留數及當年度法定預算數)之比
率。
(2)工程進度執行率(百分之五十):由計畫處列管工
程項目表之各項工程進度執行率之進度執行率。
其計算方式為以工程實際進度為分子,工程計畫
進度為分母,再乘以配分比率計之。
2.成績評定方式:
(1)單項工程計畫分數:依據評核項目配分比率,加
總計之。
(2)績效評核總成績:預算執行率與工程進度執行率
加總,平均計之。
(3)依績效評核總成績評定等第及獎勵。
3.受評單位工程項目經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評列丙
等者,原則扣減該單位工程績效期末評核總分三分
,惟該項倘經本府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懲處者,基
於奬懲一致,一事不兩罰原則,於工程績效評核
應不予扣分。
4.評核程序:
(1)為綜覈名實,本府應成立績效評估委員會,成員
由本府考績委員會委員擔任,審核工程績效獎金
實施要點等相關事宜。
(2)期中檢討:各受評單位應於期中自行檢討工程執
行情形,對未達預定目標之工程,應檢討擬議改
進之具體措施並積極辦理。
(3)期末評核:計畫處應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
供列管工程計畫(以下稱工程項目表),送交人
事處通報各單位完成「年度工程預算執行情形填
報表」(如附件五)、「年度工程績效獎金依執行
率提撥數填報表」(如附件六)(計算至當年度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並移請主計處於次年一月三十
一日前完成預算核對,再行送交人事處彙辦,俾
憑填具年度工程績效期末評核表(如附件七),提
交績效評估委員會評核,評核結果於簽奉縣長核
定後,據以通報各單位工程績效等第及獎勵金額
。
5.單位績效等第評定及獎勵:
(1)特優:總成績達九十分以上,得依各單位提撥之工
程績效獎金額度扣除個人工程績效獎金後,全部發
給。
(2)優良:總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得依各
單位提撥之工程績效獎金額度扣除個人工程績效獎
金後,發給百分之九十五。
(3)良好:總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得依各
單位提撥之工程績效獎金額度扣除個人工程績效獎
金後,發給百分之九十。
(4)尚可:總成績達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得依各單
位提撥之工程績效獎金額度扣除個人工程績效獎金
後,發給百分之八十五。
(5)不佳:總成績未達七十分,不發給績效獎金。
(二)個人工程績效獎金:個人績效卓著者(須有具體事蹟),或
具有下列特殊績效之一者,由各單位主管提出,並填妥個
人工程績效獎金申請表(如附件八),提報績效評估委員
會評核通過後,送請縣長核定發給,獎金額度最高不得超
過各單位工程績效獎百分之二十。
1.對於主辦業務能創新思考,提出具體改進措施,具有重
大績效者。
2.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搶救重大災害,有具體成果者。
3.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予以順利解決者。
4.自辦工程設計,節省公帑,有具體效益者。
5.辦理其他事項績效卓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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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限制:
(一)依其他規定支有獎金或國家重大工程職務加給者,不
得再支領工程獎金。
(二)依第五點規定所提撥之工程獎金之總額,不足以支應
工程獎金時,應依比例減(不)發工程獎金。
(三)工程獎金總額每人每年發給限額如下:
1.直接從事工程業務之人員每年發給數額新臺幣十六萬
元為限。
2.間接輔助工程業務之人員每年發給數額新臺幣六萬五
千元為限。
3.上開人員究屬直接從事工程業務或間接輔助工程業務
由業務單位覈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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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除外規定:
平時考核累積記過達三次或一次記一大過或年終考績列丙
等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以上懲戒處分之人員,不得發
給或參與分配工程獎金。另約用、定期僱用、約聘僱人員
及職務代理人,應衡酌其違反規定之事實比照上開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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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工程績效獎金之發給,由各單位依績效評核結果衡酌內
部分工,依實際執行工程業務比例、所屬成員個人貢獻
度及工作績效,依常態分配原則分三級以上等第支給,
不得有平均或輪流分配或挪作補償考績獎金等不當作法
。
各單位應於接獲評核結果通知日起三十日內填具支領清
冊(如附件九)簽奉核准後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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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工程獎金支給表」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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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及各鄉(鎮、市)公所得比照「工程
獎金支給表」及本要點,自行訂定工程績效奬金相關規
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