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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20: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水患自主防災社區獎勵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8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水行字第1120050874號函
法規體系: 水利資源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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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獎勵對象,為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編列預算維運之水患自主防災社區。
二、各社區提送評鑑之水患自主防災社區作業計畫,應以經濟部水利署年度訂定之計畫為準。
三、獎勵內容如下:
    (一)評鑑列為特優之社區,頒給獎勵金及獎狀,並以新臺幣四萬元為上限。
    (二)評鑑列為優等之社區,頒給獎勵金及獎狀,並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
    (三)評鑑列為甲等之社區,頒給獎勵金及獎狀,並以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
    (四)評鑑列為特殊貢獻獎之社區,頒給獎勵金及獎狀,並以新臺幣八千元為上限。
    (五)為鼓勵社區參與評鑑,凡參與評鑑未獲等第之社區,頒給獎勵金,並以新臺幣五千元為
        上限。
    評鑑等第及獲獎社區,以經濟部水利署公布為準。
    應頒給之獎勵金總額超過本府編列之預算額度時,本府得調整特優、優等、甲等及特殊貢獻
    獎獎勵金額度。惟調整後獎勵金,特優不得低於優等、優等不得低於甲等、甲等不得低於特
    殊貢獻獎,未獲評鑑等第之社區,獎勵金不予調整。
四、本獎勵金一次撥付,由受獎勵社區開立領據(如附件一)送本府撥款。
五、本獎勵金之用途以參加評鑑當年度或次一年度之下列事項為限:
    (一)辦理社區水災防災宣導、教育訓練及演練。
    (二)辦理社區參與評鑑相關作業。
    (三)購置水患自主防災設備。
    (四)辦理自主防災社區觀摩交流活動。
    (五)其他防汛相關事項。
六、本府得視需要考評各受獎社區獎勵金運用情形(考評表如附件二),並得要求受獎社區提出運
    用相關佐證資料。必要時本府得視需要會同社區實地訪查受獎社區之獎勵金運用情形。受獎
    社區應於領取獎勵金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將獎勵金運用情形,送本府備查(格式如附件三
  至附件五)。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