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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7: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終字第1100000963B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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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家庭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前段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宜蘭縣轄內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每學年除將家
    庭教育課程融入正式課程外,並應依本要點規定實施四小時以
    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
三、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規劃之原則:
    (一)共同參與: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根據學校不同需求及辦
        學特色討論選擇學校施行之課程主題及進行方式,責由教
        務處主要統籌,其他處室協同執行,全校教職員工共同參
        與,並於學校行事曆載明。
    (二)廣徵意見:廣徵教師、家長及學生意見,瞭解其需求,並
        參考教育部、本縣及其他縣市出版的家庭教育課程教案參
        考彙編,做為學校本位安排家庭教育課程設計的依據。
    (三)適性推展:為使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達到最大成效,實施
        方式宜多元、彈性、符合終身學習的目標,並以學生經驗
        為出發點,因學生身心發展、家庭狀況、學校人力、物力
        之不同而規劃不同主題,以適應家庭生命週期發展需求。
    (四)善用資源:善用學生家長委員會、家長志工團、青少年輔
        導或社會教育機構等社會資源,施行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
        。
    (五)親師合作:學校應會同家長會推展親職教育,並用各種方
        式鼓勵家長踴躍參加,以同步推展「家庭」終身學習的概
        念,協助學校教育,增進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成效。
四、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實施的方式:
    (一)演講:邀請家庭教育領域學者專家蒞校演講或校內人員擔
        任。
    (二)座談:議題討論、深度對話及經驗分享。
    (三)辯論:利用議題正反意見論證,澄清問題。
    (四)讀書會:利用短文、繪本、書籍等文字媒介進行閱讀討論
        與分享。
    (五)影片賞析:利用電影、紀錄片等視訊媒介進行觀後感討論
        與分享。
    (六)角色扮演:議題困境解決、家庭角色易位演示等。
    (七)參觀活動:家庭教育機構或社會資源機構參觀。
    (八)親子活動:親子營、親子郊遊、親子共學時間,或配合親
        子節慶舉辦聯誼或趣味活動,並邀請家長參加。
    (九)其他方式:遠距教學、個案輔導、自學、成長團體等。
五、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實施時間:
    (一)國小部分:晨間時間、導師時間、朝會、班會、週會、彈
        性課程、家長會活動或學校日、運動會等學校大型活動及
        其他時間。
    (二)國中部分:導師時間、朝會、班會、週會、彈性課程、家
        長會活動或學校日、運動會等學校大型活動及其他時間。
    (三)高中職部分:導師時間、朝會、班會、週會、社團時間、
        家長會活動或學校日、運動會等學校大型活動及其他時間
        。
六、學校辦理之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之實施內涵應為下列主題:
    (一)家庭的組成、發展與變化。
    (二)家人關係與互動。
    (三)人際互動與親密關係發展。
    (四)家庭資源管理與消費決策。
    (五)家庭活動與社區參與。
七、學校規劃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參考大綱如附表。
八、學生學習評量方式:
    (一)以學習單、問卷等方式評量:瞭解學生對家庭教育課程及
        活動的學習成果。
    (二)績效追蹤評量:在活動過後一段時間,以預擬項目觀察學
        生的行為表現,或家長提供其子女之行為表現。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及各級學校編列年度預算或由相關經
    費項下支應。
十、學校辦理情形考核與獎勵:
    (一)學校定期考核:於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議中,提出推動家
        庭教育現況之討論,對於待改進處並作追蹤檢視與輔導。
    (二)召開輔導會議,由有關人員按預定項目實施自我檢核。
    (三)經本府考核辦理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成效良好學校,由本
        府予以獎勵。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