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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家庭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前段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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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宜蘭縣轄內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每學年除將家
庭教育課程融入正式課程外,並應依本要點規定實施四小時以
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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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規劃之原則:
(一)共同參與: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根據學校不同需求及辦
學特色討論選擇學校施行之課程主題及進行方式,責由教
務處主要統籌,其他處室協同執行,全校教職員工共同參
與,並於學校行事曆載明。
(二)廣徵意見:廣徵教師、家長及學生意見,瞭解其需求,並
參考教育部、本縣及其他縣市出版的家庭教育課程教案參
考彙編,做為學校本位安排家庭教育課程設計的依據。
(三)適性推展:為使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達到最大成效,實施
方式宜多元、彈性、符合終身學習的目標,並以學生經驗
為出發點,因學生身心發展、家庭狀況、學校人力、物力
之不同而規劃不同主題,以適應家庭生命週期發展需求。
(四)善用資源:善用學生家長委員會、家長志工團、青少年輔
導或社會教育機構等社會資源,施行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
。
(五)親師合作:學校應會同家長會推展親職教育,並用各種方
式鼓勵家長踴躍參加,以同步推展「家庭」終身學習的概
念,協助學校教育,增進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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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實施的方式:
(一)演講:邀請家庭教育領域學者專家蒞校演講或校內人員擔
任。
(二)座談:議題討論、深度對話及經驗分享。
(三)辯論:利用議題正反意見論證,澄清問題。
(四)讀書會:利用短文、繪本、書籍等文字媒介進行閱讀討論
與分享。
(五)影片賞析:利用電影、紀錄片等視訊媒介進行觀後感討論
與分享。
(六)角色扮演:議題困境解決、家庭角色易位演示等。
(七)參觀活動:家庭教育機構或社會資源機構參觀。
(八)親子活動:親子營、親子郊遊、親子共學時間,或配合親
子節慶舉辦聯誼或趣味活動,並邀請家長參加。
(九)其他方式:遠距教學、個案輔導、自學、成長團體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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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實施時間:
(一)國小部分:晨間時間、導師時間、朝會、班會、週會、彈
性課程、家長會活動或學校日、運動會等學校大型活動及
其他時間。
(二)國中部分:導師時間、朝會、班會、週會、彈性課程、家
長會活動或學校日、運動會等學校大型活動及其他時間。
(三)高中職部分:導師時間、朝會、班會、週會、社團時間、
家長會活動或學校日、運動會等學校大型活動及其他時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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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辦理之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之實施內涵應為下列主題:
(一)家庭的組成、發展與變化。
(二)家人關係與互動。
(三)人際互動與親密關係發展。
(四)家庭資源管理與消費決策。
(五)家庭活動與社區參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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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規劃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參考大綱如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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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生學習評量方式:
(一)以學習單、問卷等方式評量:瞭解學生對家庭教育課程及
活動的學習成果。
(二)績效追蹤評量:在活動過後一段時間,以預擬項目觀察學
生的行為表現,或家長提供其子女之行為表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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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及各級學校編列年度預算或由相關經
費項下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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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學校辦理情形考核與獎勵:
(一)學校定期考核:於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議中,提出推動家
庭教育現況之討論,對於待改進處並作追蹤檢視與輔導。
(二)召開輔導會議,由有關人員按預定項目實施自我檢核。
(三)經本府考核辦理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成效良好學校,由本
府予以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