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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1 00: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審議非都市土地資源型使用分區劃定及變更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地權字第1120151556號函
法規體系: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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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非都市土地變更使用分區
  劃定及變更審議體制,依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
  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以下簡稱作業須知)第十五點規定,設
  「宜蘭縣政府審議非都市土地資源型使用分區劃定及變更專
  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審議事項如下:
  (一)非都市土地資源型使用分區劃定及檢討變更。
  (二)使用分區之更正。
  (三)為加強資源保育辦理使用分區之劃定或檢討變更。
  (四)面積未達一公頃使用分區之劃定。
  前項第一款所稱資源型使用分區,係指非都市土地之特定農
  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河川區、海域
  區及非以開發設施為導向之特定專用區、風景區等。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秘書長
  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地政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
  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建設處代表。
  (二)水利資源處代表。
  (三)農業處代表。
  (四)環境保護局代表。
  (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代表。
  (六)具有國土計畫、環境規劃、水利工程、大地工程、動植
    物保育等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單
  位)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
  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
  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五、本小組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 但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機關(單位)代表委員未
              能親 自出席者,得由機關(單位)指派代理人出席會議及參與
              表決。
六、本小組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
  二條自行迴避規定。
七、本小組之行政作業,由本府地政處辦理。
  前項作業所需相關使用分區劃定或檢討變更之草圖及清冊,
  由土地所轄之地政事務所依作業須知規定繪製後,移請地政
  處召開審議小組會議審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應於會
  議中提出報告並說明。
八、本小組開會時,視使用分區計畫之類別,得邀請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農業部農糧署當地分署、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宜
    蘭管理處、農會、鄉(鎮、市)公所及其他相關機關(單位)列
    席。
九、本府兼職委員、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之委員,得依
  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地政處於年度預算中編列之。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