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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2:5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農村再生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1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農保字第1100105653號函
法規體系: 農林魚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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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農村永續發展及農村活化再生,改善基礎生產條件,維護農村生態及文化,特設置本縣農村再生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提供本府各業務部門資源,以整合推動農村再生。

(二)本縣農村再生總體計畫願景之整合及推動。

(三)協助本縣各農村社區參加農村再生培根計畫。

(四)輔導本縣各農村社區擬定農村再生計畫。

(五)協助本縣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之擬定與審查。

(六)協助本縣各農村社區之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之擬定。

(七)其他農村再生推動相關事宜。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秘書長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農業處處長擔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工商旅遊處處長。

(二)建設處處長。

(三)工務處處長。

(四)教育處處長。

(五)社會處處長。

(六)地政處處長。

(七)環境保護局局長。

(八)文化局局長。

(九)具環境資源、城鄉規劃及文化教育領域之專家學者三至五名。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農業處水土保持科科長擔任,水土保持科承辦人為幹事,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

六、本會外聘委員,應親自出席並參與表決,不得代理。

本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機構、團體及社會人士列席諮詢。

七、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或列席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農業處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