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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9: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5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103年5月20日府計研字第1030079086號 函
法規體系: 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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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為加強委託研究計畫之管理及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委託研究計畫,指各機關依業務需要,動用公務預算或其主管運用屬政府所有之基金作為研究經費,委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團體或個人執行具研究性質之計畫。

本府暨所屬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三款所稱之合作研究,具有委託性質者,準用本要點。

三、委託研究計畫,依計畫性質分類如下:

()行政及政策類研究:各機關依業務需要辦理,其研究成果係作為政府機關業務改進或政策研擬參考者。

()科學及技術類研究:各機關為提升國家科學技術而辦
   理者。

前項第一款行政及政策類研究計畫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第二款科學及技術類研究計畫之中央主管機關為科技部。

四、各機關於編擬年度委託研究計畫概算前,應先確認本機關及同性質之各機關三年內是否曾辦理雷同或類似之研究,並就政策需求、計畫目標、執行急迫性與可行性、預期成效、預算來源與編列之合理性等進行先期審議,並報經機關首長核定。

五、各機關依本要點第二點所做之委託研究計畫,應至科技部之政府研究資訊系統(英文簡稱為GRB)登錄建檔相關委託研究計畫資料。

六、各機關委託研究主題之選定,應以符合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為原則。

各機關應參考政府研究資訊系統,審慎選定委託研究主題、委託對象及研究人員;選定委託對象時,除應審酌主持人主持研究能力外,同一期間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達二項以上者,尤應審慎衡酌考量。

前項所稱同一期間,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

七、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主題及其研究重點,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應登錄政府研究資訊系統及刊登於機關網頁;增修異動時,應即更新。

各機關委託研究報告全文,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應登錄政府研究資訊系統及刊登於機關網頁。

八、委託研究計畫如需出國考察,應另提出國計畫書,併委託研究計畫書審查;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委託機關存檔備查。

九、各機關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應於委託研究計畫結束後四個月內,分別將委託研究報告及電子檔各乙份函送國家圖書館、科技部及本府計畫處、本縣縣史館辦理寄存,供公眾參考使用。

十、各機關應於研究報告完成後四個月內,將參採情形(格式如附件一)送交本府計畫處存查。

十一、本府得視需要會同相關機關就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情形進行書面或實地查訪。

十二、委託機關之人員參與委託研究工作,不得支領研究計畫經費。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