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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青年公共參與及積極策
進本縣青年權益,培養青年人才,並通過資源整合推動青
年事務,提升本府青年政策之前瞻性及創新性,特設宜蘭
縣青年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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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青年建言平臺,倡導青年公共參與。
(二)研究分析青年關心議題,提出因應政策建議。
(三)營造友善青年環境,促進幸福生活福祉。
(四)推動其他青年發展相關建議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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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五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
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或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
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勞工處處長及計畫處處長。
(二)專家學者代表三人:應具有青年議題相關學術知識或實
務經驗一年以上。
(三)青年代表十八人至二十人:年齡為十六歲以上四十歲以
下之就讀、就業或設籍於本縣,關心在地議題、具專業
能力、積極參與公共事務且不具擔任本府及所屬機關、
事業機構有給專任職務之青年代表。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五分之二;並得視
需求置原住民、新住民及客家青年保障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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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青年代表委員採公開徵選方式,任期屆滿得經公開徵選程
序後續聘一次,新任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並得增列五
人至八人為候補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由候補委員依
序遞補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前項徵選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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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下設三組議題小組:
(一)產業發展組:地方創生、創業諮詢、就業協助、觀旅
交通、各業發展等。
(二)社福文教組:文化教育、醫療衛生、警政治安、婦幼
照護、高齡友善等。
(三)公共參與組:志願服務、淨零轉型、多元共融、社會
參與、公共議題等。
各組置組長一人,由各組委員互推產生。各組組長得視需
求召集議題小組會議,進行相關議題之研議及規劃,並由
委員連署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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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連署提案議題產生後,由本府召開跨局處會議,並得邀請
本府相關單位、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等列席說明及提
供意見,綜合考量各連署提案議題之重要性、急迫性及可
行性等要件,決議提送大會或撤回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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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大會以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
於會議三日前通知本府勞工處,完成請假手續。
本府派兼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代理出席。
第一項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
員一人代理主席。
出席委員過半數始得開議,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會議決議事項,經本府核定後,應分送各相關單位參採
,並列管追蹤執行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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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委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提報本會大會確認後,得
由本府解聘之:
(一)無正當理由未出席或未依第七點第二項規定請假而缺
席超過二次以上者。
(二)委員於任期內有損害本會聲譽之情事者。
(三)委員以書面遞辭者。
(四)經本府評估已無聘任必要者。
前項第一款所定會議,包括跨局處會議及本會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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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委員及列席人員關於議案之審議、決議,應依行政程
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自行或申請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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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府勞工處辦理,並集中掌管本會資
料,列入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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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
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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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會運作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