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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8: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政府地理資料倉儲管理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1 月 0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計資管字第1100094013號函
法規體系: 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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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揮地理資料倉儲整體效益,促進地理資料之更新維護及流通共用,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之管理單位為本府計畫處。

三、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㈠地理資料:指具坐標之向量地理圖資及其相關屬性資料、空間影像、數值地形模型等數值資料及其詮釋資料。

㈡核心資料:指正射影像、地形、地籍、都市計畫、門牌位置、公共管線及山坡地之圖資及其詮釋資料。

㈢地理資料倉儲:指本府地理資料倉儲系統及流通供應平台。

㈣資料主管單位:指公務職掌上生產、管理地理資料之機關(單位)。

㈤地理資料倉儲主管單位:指第四點之主管單位。

四、各項地理資料主管單位如下:

㈠數值航測地形圖、數值地圖相關圖層為計畫處。

㈡地籍相關圖層為地政處及各地政事務所。

㈢都市計畫、交通、建物相關圖層為建設處。

㈣門牌相關圖層為民政處及各戶政事務所。

㈤公共管線、水利、下水道、公共工程相關圖層為工務處。

㈥工商、觀光遊憩資源相關圖層為工商旅遊處。

㈦農林漁牧、水土保持相關圖層為農業處。

㈧環境監測相關圖層為環境保護局。

㈨文化資產相關圖層為文化局。

㈩其餘地理資料依其業務性質歸納其資料主管單位。

五、資料主管單位應更新地理資料、檢核成果品質及製作詮釋資料,維持所生產之各項地理資料之即時性、正確性及可用性。

六、本府資料倉儲支援本府暨所屬機關相關地理資訊系統應用之原則如下:

㈠資料主管單位應於每年度結束前,將下一年度主管之地理資料更新計畫通報管理單位並於地理資料倉儲平台登錄相關資訊;計畫異動時亦同。

㈡資料主管單位於完成地理資料新建、更新後,應將圖資於一個月內匯入資料倉儲。

㈢資料主管單位應妥善保存地理資料之原始檔案,並列入移交。

㈣門牌相關圖層由民政處及各戶政事務所依現行門牌位置維護作業方式更新資料,並同步更新至資料倉儲。

㈤地籍圖至少每三個月更新一次,地政處應將地籍資料轉為圖檔,供倉儲系統更新地籍圖層。

七、本規範所規定之相關書表,由管理單位另定之。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