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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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執行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及第八十一條之三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地用字第1120228077B號令
法規體系:
地政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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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宜蘭縣政府為執行平均地權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八十一條之
二及第八十一條之三規定違規事件之裁罰,特訂定本基準。
二
、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六項、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
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依同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規定應予
處罰者,裁罰基準如附表一。
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七項、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一項、第三
項、第四項、第四十七條之五第二項規定,依同條例第八十一條之
三規定應予處罰者,裁罰基準如附表二。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