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宜蘭縣政府為補助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工於合法設立之公(私)
立醫療院所健康檢查,推動教職員工自主健康管理,積極促進
教職員工維護身心健康,訂定本原則。 |
|
二、本原則所稱教職員工,指下列人員:
(一)校長。
(二)行政職人員。
(三)正式編制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
(四)工友、技工及駕駛。
(五)校警。
(六)約聘僱人員。
(七)代理代課教師。
(八)臨時人員。 |
|
三、補助對象:
(一)四十歲以上之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五款教職員工及於現職學
校連續服務一年以上之第六款教職員工。
(二)四十歲以上且於現職學校連續服務滿六個月以上之第二點
第七款、第八款教職員工。
(三)未滿四十歲之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五款教職員工,以及未滿
四十歲且於現職學校連續服務六個月以上之第二點第六款
至第八款教職員工。
前項所定四十歲以上之教職員工,指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
前滿四十歲者。 |
|
四、受補助人應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進行健
康檢查,其檢查項目如下:
(一)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受補助人:依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
實施要點之附表辦理。
(二)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受補助人:依勞工健康保護
規則之附表八辦理。 |
|
五、補助額度:
(一)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受補助人:每次補助以新臺幣四千五
百元為限。
(二)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受補助人:每次補助以新臺
幣一千二百元為限。
前項補助額度內,以受補助人實際支出金額覈實補助;超出補
助額度者,由受補助人自行負擔。 |
|
六、依本原則申請補助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補助
之:
(一)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受補助人:每兩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但六十五歲以上者為每年一次。
(二)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受補助人:每三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但六十五歲以上者為每年一次。
(三)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受補助人:每五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受補助人得申請一日公假參加健康檢查;正式編制教師於寒暑
假辦理為原則,如無法於寒暑假辦理,以不影響課務、校務之
運作,由校長核准調整。但課務須自理。 |
|
七、本原則所需經費由學校在基金預算額度內勻支。經費不足時,
應排定受檢順序,依序補助。 |
|
八、申請及核銷程序:
(一)符合補助資格者,於每年三月底前向該校人事室提出登記
,並依下列原則予以核准:
1.登記人數超過得補助名額時,以「年齡加年資」由高至
低排定優先順序;年資以正式任職公務人員或教師之日
為起始計算之;公務人員採計至上年度,教師採計至上
學年度,如年齡加年資相同者,以年長者為優先。
2.登記人數未超過得補助名額時,原已登記且資格符合者
,全部予以核准,並由學校人事室擇期再次公告補辦登
記,以符合資格者予以核准,直至額滿為止。
3.經核准之受補助人,應於確定參加健康檢查前,先填具
申請表 (如附表),簽請核可後,再依請假程序辦理請
假手續。
4.因故無法於當年度完成受檢者,應於當年度九月底前以書
面通知該校人事室,俾安排人員遞補。未通知或無正當理
由而逾期通知者,縱未完成健康檢查,次年度亦不得再次
提出申請。
(二)受補助人於健康檢查後一個月內,檢附繳費收據向原服務學
校依支付程序辦理核銷,且應於當年度核銷完畢,逾年度仍
未辦理核銷者,視為放棄。
|
|
九、學校教職員工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得申請本原則之補助。 |
|
十、本原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八日修正規定,自一百十一年
一月一日生效。 |